湖北自考禁止委托第三方招生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1970-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程墨 实习生 徐世兵)记者近日从湖北省教育厅获悉,湖北今年将执行新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考助学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介入招生宣传或参与招生。

  据了解,近年来,每到高招时节,各地的自考助学活动就很混乱,一些机构故意混淆办学性质和层次,误导考生和家长;还有少数中介机构为了收取回扣,代替招生,进行虚假宣传;社会培训机构与高校合作办学,根本不具备办学条件,有的专业甚至连老师都没有,不少考生抱着“低分读重点大学”的梦想,被不少社会助学机构忽悠。

  为此,《办法》规定,自考助学机构送审备案的招生简章、要印有自考助学机构的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办学详细地址,学习类型及毕业证书类型,教学条件、助学形式等多项重要信息,招生简章或上须注明“自学考试”、“国家统一组织考试”、“毕业证书由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等字样,要对学习场所、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进行介绍,助学形式上要明确为全日制或非全日制,防止以主考学校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

  在招生细则上,《办法》还要求,自考助学机构组织学习者在办学所在地的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考试,禁止组织异地报名考试。自考助学机构发放的入学通知书上也必须明确学习类型及毕业证书类型,注明专业层次、办学地点、助学形式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据悉,湖北省还将建立自考助学评估制度和自考助学活动公告制度。该省考试院将对自考助学机构的招生、教学、收费、学习者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教学质量良好、办学行为规范的自考助学机构可申请设置省级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审核备案或登记注册的自考助学机构,或存在乱招生、乱收费、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要求其限期整改,或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者取消自考助学资格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