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学校事故1小时内上报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1970-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刘磊)日前,四川省教育厅正式印发了《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这是四川省就学校安全事故制定的第一个专门规定,明确了学校安全事故上报的诸多细则,对如何界定学校安全事故、学校是否承担相关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逐级上报,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上报至省教育厅,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学校发生事故后出现未及时上报,故意少报或漏报伤亡人数,故意隐瞒不报等情况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按责任主体分为四类:因学校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应由学校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因学生父母(其他监护人)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应由学生父母(其他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因第三人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因地震、雷击、大风、洪水等不可抗因素或学校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