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依法治校内涵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6-04-1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王大泉 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北京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客座研究员。1997年进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先后参与起草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法修正案》等多部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等规章、文件。

    依法治校是中小学深化综合改革的必由路径,也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核心内容。教育部2012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系统全面地提出了依法治校的目标和要求。依法治校是一个全面系统的改革要求,如何理解其内涵和意义,如何贯彻和落实,如何与学校办出特色、提高质量的需求相结合,如何通过依法治校来破解管理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从而大力推进现代学校建设,是实践中校长颇为关注的问题。为此,本报约请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大泉围绕依法治校撰写专题研究文章,特设专栏刊发。——编者

    中小学在推进依法治校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准确把握依法治校的内涵,把依法治校与提高学校治理能力、办学质量,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宗旨、目标有机结合。根据“依法治校”这4个字,我们可以从4个方面来理解依法治校的内涵。

    依法治校强调的是“依”法对学校的治理,而不是“以法治校”,更不是“以罚代管”,不是将法律、规则作为管理中的应用之物,而是要作为学校管理的准则与依据。实践中,有个别学校把依法治校简单理解为从严管理,落实为制订细密、严格甚至是苛刻的管理规定,来规范教师、学生的行为。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没有正确理解法治的内涵,往往是片面强调对管理权力的强化。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法律至上,在于制约权力、保障权利,实现法律面前、规则面前的平等。因此,依法治校重要内涵是要制约学校的管理权力。学校制订的管理规则、实施管理活动,要符合法律的原则与规定,要强调对管理权力的平衡与制约,要注重对师生权利的保护。也就是要摒弃工具主义的法制观念,实现“法的统治”而不是“通过法的统治”。

    依法治校中的所依之“法”,不仅包含国家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包含价值层面的法治原则、法治精神,以及包括学校章程和自治规则在内的各种“软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建设法治社会,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作为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强调“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赋予了章程和规则在推进学校“法治”中的地位。实践中,国家法律法规并不能具体规定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学校的依法治理,更多地要靠学校章程和内部的规章、制度。这就要求,学校在制定和完善内部制度规则时,要建立“立法”的意识,即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与上位法(广义上包括国家政策)相抵触;要遵循适当的程序,保证通过公开、民主的程序;要符合法治原则,如不溯及既往、公平公正,等等。只有这样,学校才能有依法治校的依据,实现良法善治。

    依法治校强调的是“治”,而不是“制”。“法治”与“法制”是既有关联,又内涵不同的两个概念。“法制”强调的是制度这种实际存在物,“法治”则强调法治理念、原则得以贯彻实现的状态。也可以说,相对“法制”,“法治”的主要特征,不是制约、管制,而是强调一种“治理”,通过对权力的规范和权利的保障,实现学校各种利益主体权利义务的平衡,使各种主体共同参与到学校的治理中来。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校是学校管理改革的方向,是一个转变管理理念与方式的系统工程。中小学要实现依法“治理”,需要建立校长、基层党组织、教师、家长乃至学生、社区等各个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协同合作的治理格局。

    依法治校要把握其落脚点和实施的对象与主体是“校”,要体现教育的要求、学校的特点。学校作为一个具有虚拟人格的法人,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是一个具有教育教学专业知识的人的集合,是对受教育者实施系统化有组织教育的场所。因此,学校的最核心活动是教与学,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培养合格人才。因此,依法治校要围绕和服务于学校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配合、互动乃至平衡与冲突。比如,中小学在实施教育时,保障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是法定义务,因此不能体罚学生。但是,必要的惩戒也是教育的手段。那么,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实现以合法、适当的方式,实现正当的惩戒,就是依法治校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总之,依法治校最终的目的,要有利于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益,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教育的方针,实现教育的目的,促进校内民主建设,实现学校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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