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避免处置不当造成科研成果流失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6-07-16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赵秀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四局局长宋寒松指出,查办科技创新领域职务犯罪与一般领域职务犯罪有所不同,如果不注意办案时机和方式,就可能影响正常的科技创新工作,甚至因办案造成科研项目中断、停滞,或者因处置不当造成科研成果流失。因此,《意见》要求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

    《意见》特别强调要在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五个界限”:一是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要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二是要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三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四是要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五是要区分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

    《意见》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保障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要积极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申报和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实施中,利用审批、验收等职权索贿、受贿的犯罪,以及行政管理人员贪污、挪用、私分国家科研项目投资基金、科研经费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