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的民生发展与制度建设
观点提示
首先要关注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他们的“美好生活需要”更需要予以满足,这既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平正义所要求的。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大理论判断,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出了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美好生活需要”是开放的和更具发展性的,“不平衡不充分”是现实的。从近几年来脱贫攻坚、全面小康建设的实践来看,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及其改变,应该是不平衡发展的最重要表现。当然,对于努力改善自己的经济社会地位的中等收入群体来说,“美好生活需要”的实现也是重要的,这将促进我国“橄榄形社会结构”的建构。然而,就现实紧迫性和未来一段时间而言,我们首先要关注贫困地区、贫困群体、脆弱群体的生存状况的改善,他们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强烈,更需要予以满足,这既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平正义所要求的。
党的十九大关于民生问题的关注是全面的,一个重要表述是从十七大的“学有所教、老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变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这使我国对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的福利关怀范围扩大,其生活状况得到更大关注。“弱有所扶”是一个新的提法。当然,什么是弱,可以有丰富的解释:较恶劣的生态环境使人缺乏能力去获得自己的发展,其能力不足,这是弱;也有在一般情况下,某阶层、某群体因为家境、身体状况以及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而处于弱势地位。不管怎样,弱者的不利状况应该优先得到改善。党的十九大提出“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这是民生政策的新发展,会迎来新时代社会发展的新气象。
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过程中,一个值得关注的是“获得感”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取得了很大进展,出台了一系列公共政策和社会政策,我国的贫困问题,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的生活困境问题得到了明显改善。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习近平总书记也一直把“获得感”作为重要的关注点,并提出“社会政策要托底”,这也是一个重要判断。
应该注意到,获得并不等于获得感,获得并不一定导致获得感,一时的获得也不一定产生持续的获得感。所以,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一个值得我们认真考虑的问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这里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政策实施体系的现代化、民生化,十九大对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个重要思路:“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是实施积极的社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在发展的基础上,使人民(首先是困难群体、弱势群体)要有更多的获得,要在总体发展基础上解决相对公平分配问题。“量力而行”则是更加务实的态度,不去做不切实际的许诺,不去空吊民众的胃口。尽量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既包括福利的供给,也包括福利对象对所享受福利的获得性评价。而“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获得感,不但以持续稳定的经济发展为前提条件,也以对社会财富的制度化公平分配为基础,这需要一系列制度建设。
(作者系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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