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校越大,辐射力就越大?
前不久,笔者到南方某市参加了一次名校集团化办学研讨会。通过现场走访学校和与校方座谈,笔者对超大规模的名校集团化办学深有忧虑。两大教育集团都是当地集团学校的“巨无霸”,在其龙头校的麾下都有十多所成员校。从占地看,教育集团的覆盖面积几乎占到了该区域面积的一半。
从校长的介绍中,我们得知这种航空母舰似的学校体量,是为了给区域内老百姓的孩子更多接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但从集团总校校长及其团队要承担的工作看,实在是超负荷的。
是不是集团成员校越多,就越能体现出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力?从人的精力和管理效能出发,集团校的规模究竟多大为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校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校,在规模控制上又有什么区别?这是校长们的一致疑问。
据了解,这两大教育集团所属学校的结构非常多元,涵盖了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乃至社区学院等不同学段。在同一集团内管理体制多元,既有在集团总校一个法人领导下的紧密型管理模式,称之为“一级法人,二级管理”,也存在多个独立法人的松散型管理模式,称之为联盟或代管。
因为管理性质的差别,集团下成员校与龙头校的关系存在差异。基于现有组织体制的严重滞后,在“紧”与“松”“嫡亲”与“远亲”之间,龙头校如何找到集团治理的切入点,对不同体制下的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和分类指导,使之都能在龙头校的带领下各有发展,成为集团总校校长比较头疼的问题。
在宏观层面,集团化办学的合法性问题亟待明确。因为我国集团化学校治理运行的权限缺少法理依据,甚至与中小学法人治理的相关法理、政策相冲突。如何厘清集团化办学的合法性,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在微观层面,教育集团领导职数如何确定,职责如何划分?如对一个教育集团总校领导职数“一正几副”的规定,依据何在?集团总校校长、副校长等领导班子建设,专职与兼职的比例如何确定?
组建教育集团,原则是“政府主导、名校牵头、项目运作、专家参与、科研支撑、政策保障”。政府主导,政府既是政策的提出者和倡导者,也是政策执行的推动者和干预者。要使集团化学校良性发展,“政府主导”是方向,“政策保障”是关键。现在集团亟须政府在经费投入、教师编制、绩效工资和职称、校长自主权和待遇等方面健全激励机制,才能加快政策的落地。
各地探索集团化办学,亟须加快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明确集团化学校的性质、职责和学校法人的权利,定好集团化办学的“红线”。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集团校的作用,否则,再大规模的集团校也不过是“壳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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