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遏制校园欺凌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8-03-22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柴葳 王家源)“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修法过程中,将认真研究校园欺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期间,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说。

    “校园暴力或者校园欺凌各地都有发生,有的行为非常恶劣,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上也广泛关注。”王胜明说。

    在今年两会期间,以立法手段解决校园欺凌的声音不断。事实上,过去几年,国家针对校园欺凌治理已经打出了一套政策组合拳。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在全国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专项治理。同年6月,李克强总理针对校园暴力频发作出批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同年9月,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关于儿童性侵问题,包括家庭暴力、校园欺凌等,国务院和各个部委、地方政府都已经发布了很多政策,但就现有情况来看,这些政策落实不够。”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张国新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或《教师法》中完善对未成年人进行惩罚的措施和程序,以增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威慑力,这也是一种对未成年人的爱和保护。“对于涉嫌犯罪的欺凌事件,要严格按照法律来处理,这就涉及必要的立法跟进。否则,如果只有纸面宣示,而无法律、机制的配套支撑,校园欺凌的治理效果就会打折扣。”

    继去年带来《关于完善校园欺凌防范和治理机制的提案》后,民革中央今年继续关注校园欺凌,呼吁整合已有的防治校园欺凌的规定,将其提升至专项立法。

    民革中央认为,目前关于学校防治校园欺凌的相关规定效力层级较低。《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所保护的是最广义的“校园安全”,没有细化到与“校园欺凌”相关的校园安全管理义务责任。《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为学校如何防治校园欺凌、采取何种具体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提供了依据与标准,但与专项立法的结构和涵盖内容相比仍不够完备,且法律效力位阶较低。

    针对校园安全事故中的责任边界问题,张国新认为,应通过专门立法,明确校园安全治理的各项制度,厘清在校园安全治理过程中不同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要让学校成为校园安全事故的无限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