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共育有四大特征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8-04-12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学校与家庭是担负儿童教育的两个法定责任主体,构建和谐的家校关系、形成合作共育的格局,是儿童健康成长的根本保障,也是我国教育的基本理念。

    家校合作理念已融入国家教育基本政策之中。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不断将家庭教育和家校合育理念融入党和国家的的根本教育方针政策之中。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各个方面”“学校、家庭和社会要互相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开创素质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教育指导”。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要从德育的角度提出了家校合作问题。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确立以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为核心的管理体系。我国推进家校合作共育工作的部门比较多,比如关工委、文明委、卫计委、共青团、民政部等,但根据职责分工,妇联、教育行政部门是推进家校合育工作的核心。

    “负责家庭教育工作的协调与服务”,是全国妇联和各级妇联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全国妇联牵头或单独颁布的文件主要有《家长教育行为规范》(2004)、《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2010)、《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的指导意见》(2011)、《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等。

    作为家校合育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和主要实施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更强调家长对学校工作的配合与参与。近年来,教育部门发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关于家长委员会指导意见》(2012)、《义务教育阶段校长标准》(2013)、《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等文件。其中《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学校在家校合作共育中的协调和统筹作用。

    高度注重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的制度建设。家长学校是开展家长教育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重要形式。1998年,全国妇联和教育部联合颁布《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这是家校合育制度化建设的开始。经历了2004年的修订之后,2011年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要求。

    家长委员会建设是现代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早在1988年《中学德育纲要》中就提出了建立家长委员会的意见,2003年颁布《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指出“学校决策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要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将“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作为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内容之一。2012年教育部颁布了《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积极作用的有效途径,作为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的重大举措,规定了“参与学校管理”“参与学校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工作职责。

    创设了多样化的家校合育活动形式。既有家访、家长会、家长学校等较传统的方式,也有家长开放日、家长委员会、家长义工等较现代的方式。

    传统家校合育活动更多注重家长培训和家长配合学校,家访和家长会是最常见的形式。家长义工和家长开放日等现代家校合育形式往往更加注重家长的自主参与、家校互动等内容。有的学校还创设了诸如家长报、家长论坛(沙龙)、家校日记、家长互助中心、家长课堂等形式。

    (作者单位: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