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引领民办教育发展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8-04-2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日前,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以及起草说明,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建议。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配套政策等“新法新政”正在落地落细之际,推出研制已久的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必将引领和推动分类管理框架下民办教育的发展。

    从公布的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看,“对31个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新增加19个条文,删除8个条文”,条文总数从54个增加到65个。此次草案修订内容,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及《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形成的分类管理框架性制度下,总体反映落细法律、回应诉求、破解难题、创新制度等基本考虑,全面发力与创新突破相结合,聚焦分类登记、扶持、筹资、监管、师生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全面横向分类的差异化设计和纵向分别延伸的具体性规定,同时突出强化政府职责、严格举办条件、优化学校治理、保障师生权益等内容,多措并举、整体提升民办教育制度化水平。

    在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中蕴藏着一张政府的“责任清单”,“列举”了有关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民办教育管理中“应当”或“必须”作为的事项。在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总则”第三条,新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的原则性条款,定下强调各级政府民办教育管理责任的“基调”。在此原则之下,在其他章节新增加8个政府责任条款,进一步深化与拓宽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职责。

    同时,聚力市场准入和民办学校设立条件“双管齐下”,一方面,明确民办教育市场准入的禁止性或限制性领域,在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中,除了第二条明确“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外,同时新增加第五条、第七条对外资进入教育领域和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作出限制性规定。另一方面,还对民办学校设立与审批的条件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新增加第四条明确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第十八条进一步完善章程记载事项,新增加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决策与监督机构、剩余资产处置的办学与程序等重要事项。还在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优化董事会(理事会)的成员构成,并首次将“独立董事”入法,同时也是首次对监事机构的设立,成员构成、条件及列席决策机构会议的权利等作出规定。

    在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以7个条文的篇幅,分别对落实教师和学生的同等法律地位、权利和待遇作出了规定。主要新增加聘任合同的内容,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与资助学生、建立专项资金或基金用于激励教师或增加教师待遇保障,教师社保、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等待遇保障措施,并新增加关于学生活动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同等待遇的规定。

    由于实施条例在法律和规章之间有着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公布的实施条例修订草案致力于落实法律、转化政策、吸收地方创新,依据现有法律与参照有关规章及政策,观照立法内容、技术和效果,有效平衡了支持与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制定条例与修订条例、“抄写”法律与制度创新等几对基本关系,切实找准自身立法定位,同时预留给地方实践创新应有的政策空间,必将为最终形成新时期民办教育制度新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博士后、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公共管理与传媒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