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权常态化管理迈入新时代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8-05-1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增列了一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授权点,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8个、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9个。这是自2008年组织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与审批以来,时隔多年后又一次全国性、常态化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因而备受各界关注。

    回顾学位授权审核的历程可知,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在1981至1986年间先后组织了三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这一时期,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是由国务院直接授权审核的,其少而精、高度集中、注重条件与水平的管理模式非常突出。1990—2005年我国连续组织开展了第四至十批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增列,在统一评审、总量控制的同时强调调整结构、服务需求,而且省级学位管理部门的作用逐渐发挥出来。2008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采取立项建设、规划先行的管理模式。为了缩小区域差异、优化布局,还根据各省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及其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程度分为四类地区,实施分类与限额管理,进一步加强省级统筹和规划建设。2011—2012年,教育部又组织开展了“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以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有限时间内授权的新机制,批准了63个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试点开展硕士研究生培养项目、35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试点开展博士研究生培养项目。经过这十多批次的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我国建成了学科基本齐全、布局相对合理的学位授权体系,形成了以高校为主、多系统培养的特色格局。

    2017年启动的新一轮学位授权审核工作,首先在《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中明确指出学位授权审核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开展的审批行为,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作为部门规章的重要依据,强调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和制度化。其次,新一轮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几乎改变了过去30多年来以分配数量指标为主的审核方式,从办学方向与特色、师资队伍与水平、人才培养与质量、科学研究与贡献等方面,分类制定学位授权基本申请条件,以“质量”导向的准入门槛强化了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的高标准、严要求。经过基本条件审查、高水平专家复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终审等环节,新增学位授权审核的程序是规范的、结果是公正的、导向是积极的,有助于化解研究生教育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

    与此同时,新一轮学位授权审核还赋予部分学科整体水平高、综合办学实力强、学术声誉和社会声誉高的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开展新增学位点的权利。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20所高校作为第一批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可根据科技发展前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特别是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今后,还将总结自主审核试点经验、完善机制,进一步扩大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的范围。

    上述改革举措、制度设计和价值导向都将产生深远的积极意义。坚持质量标准主导、规划建设先行、逐步放权与动态管理、常态化增列与调整的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思路,既会对于现有学位授予单位起一定的倒逼作用,促使其不断提升质量和水平;又会进一步扩大省级统筹,要求省级学位管理部门科学规划区域内学位授权布局建设,分批分期有序开展审核;还会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学位授予单位办学活力,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注重内涵发展、形成特色优势、主动服务需求、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

    (作者系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