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产教融合法治建设要跟上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8-05-22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通过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实现个体的知识技能转化为整个社会的强大生产力,是教育和经济社会关系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教育如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重大挑战。尤其是在世界第四次产业革命的滚滚浪潮中,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教育和产业必须深度融合,而不能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

    应对当前和未来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针对教育和产业发展之间协调融合不够的现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明确用10年左右的时间,在总体上形成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着重明确了企业在深化产教融合中的重要主体作用,而且就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供求对接提出了明确的改革要求。在实施层面,《意见》除了强调政策支持体系的完善外,还进行了重点任务的部门分工,因此文件的出台十分振奋人心。

    我们知道,人力资源的供求矛盾,是一个以教育系统作为供给方,产业发展作为需求方,供需的动态失衡,这种失衡“非一日之寒”。大体而言,表现为二者在适应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竞跑中,教育相对落后,跟不上产业快速调整的需求。症结所在,就是《意见》所说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涉及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市场权责的边界划分及相应制度的安排,以及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政策实施机制,也涉及教育领域办学体制、管理体制、评价制度等,还涉及整个社会的人才观念与用人机制,更涉及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与人才培养的科学、合理制度安排,等等。

    这些产教融合中的矛盾错综复杂,其根本解决,需要顶层设计与制度体系安排。在建设法治国家的社会主义新时代,更加需要将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经验,上升为国家意志,为改革的有序推进提供法律遵循,确保深化产教融合进程的法治化。否则,尽管《意见》在强调企业重要主体作用时明确提出“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恐怕也难以有效落实,相关举措安排势必遭遇制度壁垒而陷入困境,产教融合目标的实现将困难重重。

    比如,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虽然明确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然而对于哪些企业组织,以及如何参与职业教育,都不够明确。虽然在历史上,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不无成功的模式与经验,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职业教育也作为企业办社会职能被剥离。多部门联合发文,鼓励国企继续办职业院校的“意见”也只具有指导意义,缺乏刚性约束。另外一个原因则在于,机制不顺导致企业参与办学和产教融合内在动力不足。

    再比如高等教育领域,部分高等院校向应用型本科转型的改革正在试点推进,但深化产教融合中的一些关键环节也迫切需要法律予以明确,在法治的层面切实推进,破解深入实施校企合作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

    深化产教融合,对于教育系统而言,最为直接的还是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然而,在自1996年9月《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的20多年中,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既滞后于教育领域其他教育体系,也严重滞后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践,内容甚至表述方式都已不合时宜。而且,在法律的执行上,一些内容也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校企合作依赖于人情维系,而非制度保障,“权力下放”演变成“责任下放”,一些“优惠措施”停留于纸面,等等。因而,产教融合,要避免政策的文本化倾向,法治建设亟待跟上。建议加快启动《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并以之为基础,围绕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改革瓶颈,聚焦产教融合双重办学主体、学生学徒双重身份、双师型教师队伍、产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充分关联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企业法、劳动法、税法等有关内容,形成一套保障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体系。

    另外,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提升产教融合深化推进的法治水平,推动形成由学校、社会、企业等多元主体依法参与、良序共治、融合发展局面,促进各级各类人才不断涌现。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与社会发展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