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无限责任”的班主任减减负吧
冲在“无限责任”第一线的班主任,被荒唐的地方规定叫去“试喝牛奶”了。
“待班主任试喝(牛奶)没有发现异样,确保安全后方可发给学生饮用。”5月22日,针对网传的“班主任试牛奶”制度,安徽萧县教体局营养办主任刘谊回复记者称,考虑到班主任反对意见太大,教体局决定叫停此制度。该事件前情提要大概是这样的:安徽萧县部分学校供应的两种品牌的学生牛奶,因疑似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县食药局意见,暂停使用并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结果全部合格,5月28日开始恢复供奶。为了“以防万一”,当地教体局要求“落实班主任试喝制度”,由班主任在学生喝奶前一个小时进行试喝,待班主任试喝后没有发现异样,确保安全后方可发给学生饮用。这回明白了吧:安全不安全,班主任要“以身先试”,身体安然无恙之后才能把奶给孩子们喝。
班主任成了“人肉试奶机”,这事儿靠谱吗?第一,一项事关班主任人身权益的政策,制定之前遵循程序公平原则了吗?或者说,有没有跟班主任打招呼或听听社会各方的建议?第二,从执行效果上看,每个人的身体情况千差万别,有问题的牛奶遇到抵抗力强的班主任,也可能表现得非常“安全”,但这就表明给孩子喝同样“安全无忧”了?再说,《2017中国奶业质量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生鲜乳抽检合格率达到99.8%,三聚氰胺等重点监控违禁添加物抽检合格率连续8年保持100%。在此背景之下,但凡选择有资质的乳业、但凡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但凡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又怎么会担心孩子喝到嘴里的牛奶有恙?
说句不好听的,所谓“班主任试喝制度”,不过是把监管的职能责任转嫁到班主任的身上来。这既不能有效保护孩子的喝奶安全,又伤了一线班主任的身心健康。当然,舆论和公众在愤然于这个任性而荒谬的地方规定时,亦感受到了基层公共治理在法治层面的乱象。
班主任也是人。《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刑法》亦明文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明知奶品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因素而强令班主任“试喝”,制度设计者的法治理念和人文情怀去哪儿了?
“责任无限大、权力无限小”,这话用来形容当下基层教育中的班主任工作似乎很妥帖。孩子在教室里磕碰了,班主任要担责;学生在操场上受伤了,班主任要担责……班主任职务就像“无限责任公司”,包揽一切、兜底一切。可是,管理学中基本的“权责对等原则”呢?肩负各种压力和责任,教育监管乃至校方都将问题一股脑儿扔给一线班主任,这合理合法合情吗?
班级管理要守法有序,必须先把班主任的责权利关系厘清。一言以蔽之,班主任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该承担教育教学乃至职责之外的无限责任。眼下,中小学减负工作如火如荼,而帮助基层班主任减去诸如“试奶”这样的奇葩负担,恐怕也应该早点纳入制度设计的议事日程了。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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