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监护责任应因时因地划分
在安徽省颍上县某中学的校园内伤害案中,法院判定被告某中学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万多元;被告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2万多元。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在教室内外嬉闹,你一拳我一脚,张某将王某的脖子按住,往教室玻璃上撞等行为明显具有危险性,学校没有及时地予以制止,承担学生管理权的学校一方存在着过错,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根据已公布的材料来看,王某与张某的危险行为毕竟发生在下课后的学生自由活动时间,既然是自由活动时间,学校管理学生的责任也应该予以相应减轻,不应该像学生上课期间那样要求学校对学生负主要的责任,学校并非是损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学校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就不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而张某在本案中的行为,特别是张某将王某的脖子按住,往教室玻璃上撞等行为明显具有危险性,张某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张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的赔偿责任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而王某与张某在教室你一拳我一脚的行为是引发伤害事故的重要前提,王某自己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结此案,应该说只要在学校管理权的范围内,学校就应该担负着维持学校秩序、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如果不能够履行相应的职责,学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也应该因时间地点不同而不同,课上课间应该有所不同,课间因为是学生的自由活动时间,学校承担的责任也应该相应减轻,造成损害后果的学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学生是未成年人,则家长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课间完全防止未成年人相互伤害的事件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但是大幅度减少此类事件则是完全可能的:首先,学校应该改变观念。有些学校认为自己只在学生上课期间负有责任,学生在课间自由活动期间不负有任何责任,可以任由学生自己活动,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学校需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在学生课间活动时的管理责任,设立专人管理学生的课间活动,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其次,学校应该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让学生充分认识到一些危险行为的危害性和可能带来的伤害,让学生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再其次,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家长也应该从小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配合学校的教育,帮助孩子树立相应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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