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评价需要看得见的公平正义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8-06-0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形成并实施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新时期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方向指引,全面释放和有力回应新时代人才工作与人才发展的新期待和新诉求,充分彰显新时期党和国家深化改革人才评价的推进力度、优化人才评价制度机制的坚定决心。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全力推进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关键举措。当前,亟待以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为契机,以更快的速度、更大的力度、更高的强度,全面、系统、快速落实《意见》,尤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制度”,加强人才评价法治建设,优化公平公正的评价环境,持续提高评价质量和评价公信力,不断强化人才权益保障,以“看得见的公平正义”有力保障人才评价法治的实现,有效达成人才评价质量和社会公信力的“双升”。

    人才评价是公共部门与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人才的素质、行为、价值绩效与工作潜力、实力、过程、业绩等综合内容的全面评价。就人才评价法治而言,是人才评价目标的公平性、发展性,内容的综合性、真实性,手段的创新性、多维性,结果的准确性与增值性的有效保障,是人才需求差异化、层次化和多元化的客观要求。但是,受限于人才评价理论上的模糊性、实践中的复杂性,亟待在《意见》框架性规定之下,在制定人才评价中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具体措施时融入程序法治理念、规范程序制度设计,有效实现在人才评价过程中“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到”公平正义。

    有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强调的就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程序公平正义是在社会活动中有步骤、有次序、有时限,且采用统一标准平等地对待每位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追求活动过程的正当性,是相对于追求活动结果正当性的实体公平正义而言的。如何在人才评价程序中实现法治,完善人才发展机制,让人才在评价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效激励人才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才的生产力,人才评价程序法治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关键。

    深化人才评价改革中,人才评价标准、评价方式上的实体法治和程序法治尤为重要。当前,在建立健全人才评价标准等实体规范的基础上,需要通过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聚焦实践中灵活不足、衔接失范、运行无序等问题,廓清人才评价相关主体程序上的权、责、利,全力构建包括申报、审核、公示、反馈、申诉、巡查、举报、回溯等环节在内的权责清晰、畅通有序、规范统一的人才评价程序规范体系,完善人才评价权利救济途径及程序,健全人才评价的监督检查、问责追责机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严谨、科学、规范的程序制度之外,依然需要人才评价各个环节的参与人员树立程序理念、强化程序意识、坚持程序原则,严格遵守人才评价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要求,在充分保障人才评价结果公正性的同时,要更加凸显人才评价相对方的程序权利,使整个评价过程中都能够有“看得见的公平正义”。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