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教育统计法治建设新局面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对标中央新要求,面向教育新时代,规范了教育统计工作的方方面面,对于全面推进教育系统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提高教育统计数据质量,促进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首次明确了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辖学校、其他机构进行统计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完善了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强化了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强化教育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充分发挥统计数据在教育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其首要要求就是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所以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教育统计数据进行监控和评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专家参与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通过自查、抽查、互查等方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建立教育统计数据抽查制度,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的教育统计数据进行核查。
细化领导人员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了领导人员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为依法治统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自行修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二)强令、授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三)对拒绝、抵制篡改教育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加大对教育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追责。增加了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种类和责任。第三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不按时、拒绝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泄漏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统计资料以及其他统计违法行为的,都应当追究法律或者行政等责任,并记入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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