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生“免费教育”升级“公费教育”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选拔录取、履约任教、激励措施、条件保障等方面,对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予以改进,标志着我国师范生“免费教育”升级为新时代“公费教育”。
《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什么?从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过渡到“公费教育”,《办法》具体进行了哪些完善?如何确保落实?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今天接受了记者采访。
6章27条细化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
2018年1月,《中央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完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履约任教服务期调整为6年。”做出改进和完善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的决策部署。“《办法》的出台,是落实《意见》决策部署的一项改革举措,更是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党和人民满意‘四有’好老师的一项关键制度。”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说。
适应新时代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新要求、新任务、新挑战,《办法》分为总则、选拔录取、履约任教、激励措施、条件保障、附则等6章,共27个条款,对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做了系统全面规定。
具体来看,总则对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实施宗旨、公费形式与内容提出总体性要求;选拔录取对公费师范生招生、选拔、录取、在校期间进入和退出以及转专业提出规范性要求,更加注重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学生加入公费师范生队伍;履约任教对公费师范生协议管理、服务期限、人事招聘、履约管理、诚信档案、攻读非全日制硕士学位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明确权责要求,细化规范管理;激励措施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各部属师范大学要出台激励政策措施,制定公费师范生生活费补助、奖学金等激励措施,支持履约任教的公费师范生全员培训、参加国培、实现专业发展,落实到农村学校任教公费师范生的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工作生活条件以及津补贴;条件保障方面,要求各地、各部门出台公费师范生编制、待遇等方面政策措施,加强公费师范生培养机制、教育实践等方面条件保障,鼓励支持各地实施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附则对《办法》适用范围、施行时间和效力进行规定。
建立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履约期10年改为6年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为适应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需要,针对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办法》进行了改进和完善,主要包括5个方面:
——对标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加强公费师范生师德教育,探索优秀教师培养新模式,着力培养大批“四有”好老师,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建立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国家公费师范生享受免缴学费、住宿费和补助生活费“两免一补”公费培养,以及毕业后安排就业并保证入编入岗等优惠政策,增强师范生就读师范、毕业后当老师的自豪感。一些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已经初步建立了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办法》将地方制度探索正式纳入国家制度体系并逐步健全。
——调整履约任教年限。将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服务年限由原来的“10年以上”调整为“6年以上”,政策调整将惠及10万名左右公费师范生。“任教6年刚好能完成小学6年、初中或高中3年的完整教学周期,也为公费师范生营造更大发展空间,进一步焕发政策的‘生命力’。”该负责人解释说,“同时,《办法》体现了倾斜支持农村地区教师队伍建设,规定‘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学校服务一年’。”
——改进履约管理政策。《办法》明确要求制定在校期间非公费师范生进入、公费师范生退出的具体办法,以及公费师范生进行二次专业选择的具体规定。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特别是在公费师范生因特殊原因跨省就业、工作调动、协议中止或终止、违约处理等方面作了政策调整和补充规定。原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且正在履约任教的免费师范生全部适用公费师范生政策管理,违约或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再适用《办法》的规定。
——强调加大政策保障力度。通过改进招生选拔方式、完善学习激励机制、整合集中优质培养资源、政府或社会出资奖励等激励措施,吸引优秀人才报考公费师范生,提升师范生培养质量。支持各地探索免费培养、到岗退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扩大公费师范生培养规模和质量。制定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鼓励支持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
保证入编入岗,严格按协议履约任教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顺利实施、落实到位,推进公费师范生严格按照协议履约任教,《办法》在保证入编入岗、加强履约管理等方面,提出了重点举措。
保证入编入岗。教育部加强招生工作指导,做好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的有效衔接,充分考虑自然减员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要求各地统筹调剂使用省内事业编制,采取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方法,解决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实行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组织用人学校与公费师范生双向选择,为每一位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并确保有编有岗。
加强履约管理。《办法》要求,公费师范生、部属师范大学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三方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公费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负责公费师范生落实岗位、专项招聘等具体管理工作,为每一位公费师范生建立诚信档案。
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和明确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完善公费师范生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把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招聘就业、入编入岗、经费保障等工作环节抓紧抓实抓好。
集中优质资源培养。通过建立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国家教师教育基地等举措,完善师范院校与地方政府、中小学协同培养机制,支持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技能竞赛,打造公费师范生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落实“双导师”制度和教育实践不少于一个学期制度,集中最优质资源进行培养,切实提高公费师范生培养质量。
落实经费与待遇保障。国家公费师范生享受“两免一补”公费培养,以及毕业后安排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就业并保证入编入岗等优惠政策,进一步激发师范生作为国家公费培养教师的使命感和荣誉感。通过适时调整公费师范生的生活补助标准、享受非义务性奖学金等方面措施,鼓励支持公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加强督导检查与落实。《办法》要求,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纳入督导内容,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教育部将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等部门研制配套文件,举办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师范大学管理人员专题培训,进行相关政策解读,规范政策执行,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本报记者 王家源)
本报北京8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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