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8-09-16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陈欣然)近日,天津市教委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并印发了《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收费性质、定价形式和程序、退费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寄宿制幼儿园可收取住宿费。除上述费用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公办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收费时间上,《实施细则》规定:公办园对在园幼儿按月收取保育教育费或住宿费,不得跨月预收。民办园对在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或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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