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织一张更加科学的安全网
上个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公室印发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通知指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有关工作要求,提高安全工作认识,开展隐患排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应急管理,确保广大学生生命安全。本期,我们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份关于校园安全侵权纠纷的报告入手,试图寻找出校园安全风险防范关键点,敬请大家关注。——编者
学者视线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校园安全侵权纠纷案件通报”和“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涉及到1000多个校园案例,让校园安全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所谓司法案例,是指真实发生的,且已经法院审判形成正式生效判决书的案例。所以,司法案例大数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公信力。通过此次法院公布的数据,我们可以从中窥视校园安全纠纷的特征、产生的原因及责任认定,从而为实践中学校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防范校园安全风险提供有益经验。
非明显暴力安全事故是校园事故的主要类型
从校园安全纠纷案件的特征来看,法院数据显示,1000多个案例中,因校园设施安全及管理引发的纠纷案件涵盖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各个阶段,并且从案件数量看,各年龄段纠纷发生分布较为均匀。可见,校园安全问题是各级各类学校均面临的现实问题,并不因学段、学校类型等有所变化。
近3年,校园暴力案件呈下降趋势。事实上,非明显暴力型的安全事故是学校现实中更容易发生的,如学生之间玩耍打闹引发的事故、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学校设施引发的事故等都已成为校园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
从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既包括物的因素,也包括人为因素。物的因素,主要是指学校所提供的场地及教育教学设施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数据显示,在与设施安全有关的案件中,一半为园舍、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导致在校学生在使用场地或者设施时发生人身损害。另一半为临时使用的、外购的设备存在质量瑕疵,导致损害的发生。
人为因素,既包括学生自身安全意识的欠缺、家长教育的疏漏,也包括教师对学生教育管理的失职。
在无过错情况下,有学校承担了补偿责任
从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来看,法院数据显示,超半数案件中,都是学校、侵权人的监护人、被侵权人三方均需承担一定比例责任,也就是混合过错占多数。即使在学校无过错的情况下,也有两成案件学校承担了补偿责任。
例如,初中生李某在体育课跳箱中摔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定虽然学校对李某受伤并不存在“未尽到教育职责”的行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应给予适当补偿。可见,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比例很大。
校园安全事故案件在司法领域的处理难度比较大,很多案件没有直接的视频资料作为证据,基本依赖当事人的陈述,而了解案件事实的当事人很多都是未成年的学生,导致言词证据不够充分,查清案件事实难度较大。其中既有法律问题,又有人情事理及道德评价问题,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导致法院调解和化解纠纷存在困难。
通过分析和研究法院所公布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司法案例数据,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案件的审理其实恰好折射出了校园安全管理中的漏洞和难点,而这些正是实践中需要基层管理者所特别关注的地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时也应当强化学校对这些关键风险点的防范。
“四步”打造现代校园安全防控体系
一是强化校内场地及设施的安全管理。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选购校内设施及购买服务,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测及评估报告。学校应定期对校内设施进行隐患排查,确保园舍、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在巡查中发现存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并尽快采取措施。
二是重视“盲点”时区的学生安全管理。课间活动、体育课的自由活动、午餐午休、临近上学放学等都是极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时段。对“盲点”时段,学校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如教师轮流时段的护导制度,上下学的接送制度等,确保学生的安全管理“无死角”。同时,需要教师在护导的过程中多注意、多观察,发现校园欺凌事件苗头及时教育、遏制,尽量降低发生伤害事故的风险。
三是提升学校安全教育的实效性。安全教育是预防各种类型学生伤害事故的前提和基础。在高风险性的教育活动中,如运动会、体育课、大型集会等,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专门性的安全教育。在安全教育活动中强化学生的自主参与,强化学生的自我控制和管理能力,强化学生的危险判断能力和不参与危险活动的自主意识。
四是建立校园伤害事故的应急机制与纠纷化解机制。如果学校发生了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尽快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现场和留存证据,以利于后续事故原因的调查和纠纷处理。另外,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建立校园伤害事故的纠纷处理机制,畅通事故双方纠纷解决的途径,尽量防止个别家长以不正当方式寻求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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