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省级“教育大考”考出真成绩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8-12-04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向各地派出32个核查组,对31个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首次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在此之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要求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编者

    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评价,是教育综合督政工作的一次开拓,对于完善教育督导制度、督促省级政府进一步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现在的重要任务,就是将《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提出的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让省级政府“教育大考”考出真成绩。

新制度督促省级政府更加主动地承担教育职责

    督政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特色,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及各级各类教育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已是一项法定制度。

    一个时期以来,地方政府教育综合督政工作不断深入,国家对省级人民政府教育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素质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专项督导工作也不断加强,收到了良好的成效。

    但是,对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综合督政制度一直缺位。建立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制度,是在教育督导范围和层级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填补了对省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政的制度空白。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责任,统筹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强化省级政府的统筹实施职能。

    省级政府教育统筹对于发挥省级政府的调控能力,因地制宜制定教育政策具有重要意义。从现实来讲,部分地方还存在着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责不够明确、履职尽责主动性不够等问题,制约了省级政府教育管理优势的发挥。

    《办法》列出了对省级政府教育工作评价的六个方面内容,将有效督促省级人民政府更加明确教育统筹责任,更加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应有的职责。

各类督导为省级“教育大考”奠定了基础

    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虽然是一项崭新的制度,但却有着深厚的实践基础,多年来开展的对省级政府教育工作的专项督导、各地开展的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综合督导等,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资借鉴。

    专项督导为综合督政积累了丰富经验。教育督导制度建立以来,面向省级政府开展了一系列颇有影响的督导活动,配合全国人大开展了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有效推进了义务教育普及进程;开展了中小学教育“五项督导检查”,有效规范了教育发展环境;开展了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改善、学生营养改善等系列专项督导,已为地方政府广泛认同。

    综合督导为综合督政奠定了坚实基础。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对义务教育的综合督导成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头戏,先后开展了“两基”验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验收综合性督导评估活动。

    尽管这两项活动主要对象是县级政府,但是对省级政府在办学条件改善、经费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所出台的政策予以评价分析,有效督促了省级政府有效履行义务教育发展责任,为继续开展综合督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多年来,各省份普遍积极开展对下级政府教育综合督政工作,为开展省级政府教育综合督政提供了良好借鉴。

    如山东省建立起了省对市、市对县、县对乡逐级督政的教育督导工作体系,江西省、湖南省等地联合组织部门开展对县乡政府及党政领导干部教育督政工作,北京市、沈阳市等很多地方还开展了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同级督政探索,均收到了良好效果。

着力提高综合督政工作的影响力、严肃性

    评价省级政府教育工作并不容易,评价对象的层级高,评价范围广,内容更加丰富,工作更加综合,做好这一工作,要多措并举、务求实效。

    多元主体参与,提高综合督政工作的影响力。对省级政府教育工作评价,面对省域内各级各类教育,关联到许多部门的工作,专业性强,覆盖面广。

    一是吸收相关部门人员积极参与。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以来,国家督学成分发生了显著变化,有关部门负责教育工作的人员显著增多,这些国家督学在监督、指导省级相关部门教育工作上有独特优势。

    二是重视专家参与,省级政府教育工作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等许多领域专业性强,评价工作应重视吸收各方面专家参与,提高评价的公信力。

    重视省级自评,扩大综合督政工作的覆盖面。现代督导制度建设中,十分重视自评与外评的有效结合,自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评价的目的不只是鉴定,更是改进。

    重视结果运用,提高综合督政工作的严肃性。《办法》明确指出:“评价结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这一问责规定,力度前所未有,关键是要落到实处。“动员千次,不如问责一次”,在秉承以评价促改进的理念的前提下,对于需要问责的情形,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问责。

    (作者单位:山东省阳信县教体局督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