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高质量乡村教师队伍助力乡村振兴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20-05-26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省考察时指出,要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为推进乡村振兴指明了发展方向。

    人才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和关键,教育是实现人才振兴的根本途径和重要保障。作为乡村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目前,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进展如何?怎样进一步完善我国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政策制度?围绕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庞丽娟。

    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政策制度须完善

    记者:目前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进展如何?还存在哪些短板?

    庞丽娟:近8年来,我和同事深入河北、贵州、广西等20个省份、40余个地市、100余个县区调研发现,随着国家和地方一系列政策出台,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以来,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同时,目前的成效也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阶段性特征,城乡中小学特别是乡镇以下村小、教学点的师资队伍结构与质量差异还比较明显。由于乡村学校地处偏远,环境艰苦,工作和生活条件较差;特别是由于长期城乡二元结构等历史和客观因素,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政策制度特别是工资、社会保障、编制、职称等主要的政策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短板与不足。这是当前阻碍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也是制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和乡村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最大瓶颈。

    全面提升乡村教师综合待遇

    记者:待遇水平是教师普遍关心的问题。对于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您有何建议?

    庞丽娟:全面提升乡村教师综合待遇,才能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一是实施国家乡村教师岗位特殊津贴制度。通过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强化省级统筹,使乡村教师的工资性收入在现有基础上实现基本翻番,具体标准可根据地区偏远程度和艰苦贫困程度划分不同档次。二是加快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地方政府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金,保障乡村教师基本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三是加强住房保障政策,完善城乡一体化的教师住房公积金制度和购房补贴制度,推进乡村教师周转房制度建设。四是建立乡镇以下学校教师子女可在城镇学校优先接受基础教育制度。

    创新编制资源使用制度

    记者:编制短缺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一大瓶颈,您认为应该如何完善教师编制政策制度?

    庞丽娟:根据近年来深入各地的调研,我建议,突破路径是在现行编制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创新教师编制管理体制和人事政策制度,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建立“地市统筹”的教师编制统筹机制,创新编制资源使用制度。由地市级政府设立中小幼教师“编制蓄水池”,或建立一定数量的基础教育“周转编”“流动编”,盘活用好教师资源。在加强编制、人社、财政、教育等部门职责与合作基础上,建立编制、人社部门负责核定编制、岗位总量,教育部门统筹教师资源调配及招聘引进、职称评聘、考核评价等工作的机制。

    职称评审制度向乡村学校实质性倾斜

    记者:职称评定关系教师切身利益,如何在职称制度改革上为乡村教师提供更多的成长机会?

    庞丽娟:职称评审制度应该向乡村学校实质性倾斜,拓展乡村教师岗位晋升空间。建立乡村学校教师中高级职称名额专设比例,实行专轨专用制度,保障乡村教师中高级职称晋升机会。

    乡村学校领导的高级职称评审单独划分名额,单独评审,与乡村一线教师的职称评审平行开展,以避免挤占教师名额。另外,对于长期在乡村学校一线工作的教师实行职称评审的特殊倾斜政策,职称晋升不受岗位数量限制。在乡村学校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近10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二级教师(初级职称),可直接认定为一级教师(中级职称)。

    培养大批有乡土情怀的优秀年轻教师

    记者:生源好,师资培养则事半功倍。如何从源头上发力为乡村培养优秀教师?

    庞丽娟:在各地调研中,地方普遍反映,“公费师范生”“特岗计划”等教师,理论业务、专业能力普遍较强,但大多因在外地或城镇长大,对乡村文化和社会环境较为陌生,难在乡村学校特别是村小和教学点安心从教。因此,建议创新和完善乡村教师培养补充政策制度,充分考虑乡村特有的环境、条件与需求。在完善公开招聘、特岗教师和公费师范生政策的同时,在国家层面实施“乡村学校全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全科培养,着重乡土化教育培养,开设乡土知识、乡村文化、乡村发展等课程,深刻了解乡村历史文化、民俗风情、乡村产业等,强化师范生融入乡村教育、服务乡村振兴的教育理想、信念和情怀。同时,采取公费培养,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免除学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由省级政府进行经费统筹并兜底,地市级政府根据实际财政状况按一定比例承担本地市师范生的部分培养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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