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应是学校章程的核心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5-01-14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2014年年末,北京市十一学校(以下简称“十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正式通过了《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这份被贴上“教师可以弹劾校长”标签的学校章程,一经披露便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在加强依法治教的背景下,如何看待该章程?它对整个行业释放了什么信号?学校又该怎样制定自己的章程?

  北京市十一学校的章程原本不应该引发如此热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是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但是教育部2012年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仍然强调,到2015年要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这距《教育法》颁布已近20年!执法之难,可见一斑。

  学校章程是学校教育工作的总规范,是学校管理的“小宪法”,也是学校作为独立法人的必备条件。但在实践中,学校章程的主体内容往往落在了对具体工作内容的表述上,却没有认识到学校章程的核心应该是对各种议事规则的确定。换言之,学校章程并不能仅仅规定什么机构做什么事情就可以了,而应该着重表明某一事项讨论或表决到什么程度,必须变为要执行的决策。

  从十一学校章程整体来看,除常规性的总则、学校标识与文化日、附则外,章程的主体是学校治理结构、管理机制、课程与教育教学管理、人力资源工作和财务管理。在这5方面,重点阐述的是如何维持这些工作运转的规则,对涉及的具体工作内容并没有做更多的表述。十一学校章程的正文只有4000字,不及教育部已经备案的近50所高校章程平均篇幅的一半。精简的方面,主要就是对各种机构职能的简单罗列。

  通常的学校章程中关于教代会“听取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与措施、学校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规定,看似重要,但不知如何操作。而十一学校章程除简明提到教代会对“学校行动纲要、战略规划、人事聘任方案、工资分配制度、职称推荐方案、学术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审议外,将重点放在了议事规则方面:“投票结果必须当场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改变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教代会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制度,除会议议程等有关程序性事项外,所有方案不得采取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方式。”甚至在随后的条款中,将对校长、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述职测评满意度未达到相应的标准后如何处理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将教代会的职能落到了实处。这与我们通常看到的学校章程文本形成了鲜明对比。

  类似的表述,贯穿于整个章程的主体部分。比如,在教育教学方面,主要规定“校长和学部(年级)不得以行政手段推行某一种教学模式或教学方法”,以及鼓励各种教育教学方式的探索;在人力资源方面,重点规定“新入职教职工的聘任必须通过简历筛选、试讲或职业能力测试、无领导小组面试以及校务委员会面试四个独立操作、互不干涉的环节方可入职”,而不是简单阐明入职人员基本的素质要求。对入职教师的素质要求,可能会因时因地而变化,但挑选入职人员的议事规则不可轻易变化。财务方面,也将重点放在了“有权不理财,理财不有权”的规定方面。章程中对教代会决议的更改,设定了一个较为复杂的变更程序,也体现了议事规则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改变决议比通过新决定更困难”。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章程的稳定性。

  议事规则为什么这么重要?因为各个事项的执行落实是一个组织运转的根本。大到整个社会的运作,小到一个机构的运作,都是依赖于各个不同利益体的合作。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逻辑上并不能证明哪一个群体的利益必须让给哪一个群体:即便一个人的器官可以救活5个需要器官移植的人,我们也不能强迫这一个人来救那5个人。议事规则,要体现出各方的协商、妥协、不分裂,最终达成协议。国外对议事规则的研究认为,好的议事规则要保证的权益目标不少于5个:一是多数人的权利,二是少数人的权利,三是每人成员的权利(提议附议),四是“缺席者”的权利(必须达到法定人数),五是所有上述人群作为一个整体的权利。这些看似矛盾冲突的价值追求,正是议事规则的精髓所在,是通过协商、折中和妥协的办法,来尽可能地保证所有人的利益。十一学校的章程,正符合议事规则的精髓。

  当然,十一学校的章程中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对于一项议题,教代会要达到什么样的投票结果才算是通过,这项就没有明确的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学校章程进行修订,章程中也没有规定。但是,毕竟已经有了可喜的第一步,我们拭目以待它的成长和完善。

  (作者单位系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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