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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师报》编辑部: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国办发(2000)37号文件规定:“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但是让我很不理解的是,我的医疗待遇目前只相当于我区公务员的1/2,我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保障。
我是2000年春从黄陂区某中学退休,今年76岁。我从1958年参加工作到1998年,这40年,我一直与当地公务员(原称国家干部)一样,享受的是全免费的公费医疗待遇。1998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2001年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公布了《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从此,我就与我区公务员一样不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而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标准是工资总额的10%。这一待遇比公费医疗待遇降低了许多。
随后,国务院颁发了(2000)37号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也下发了(2001)267号文件,这两个文件都决定,为“保证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补助的人员范围,文件规定除国家公务员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但是,黄陂区在执行上述医疗补助政策时,将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师排除在外,让公务员在享受工资总额10%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又享受工资总额9%的医疗补助。这样做的结果是,我的医疗待遇只相当于我区公务员的1/2,原有医疗待遇水平大幅下降。
我所阐述的现象不是个案,黄陂区1.2万余名教师的医疗待遇都是这样。我恳请贵报“来信照登”,关注乡村教师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不胜感激!
武汉市黄陂区退休职工张老师
2015年5月4日
编者回应:福利待遇,事关社会公平,不宜“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退一步说,如果“先富起来”的不是公务员,而是普通教师,那公务员的感受又当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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