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走”过六年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5-06-1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自义务教育阶段实施教师绩效工资政策以来,已经走过了6个年头,这项政策在提高教职工工资待遇,缩小区域间教职工收入差距,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稳定农村教师队伍等方面实效彰显,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导向合理,激励作用彰显

  按照国家制定的教师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绩效工资的70%按照职称级别分配,30%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属于学校统筹,没有统一的模式。一般为:班主任津贴占全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20%;主科教师绩效工资高于其他学科;教师的考勤、教学质量、教学常规等也直接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

  同时,按照政策规定,绩效工资向农村教师倾斜。在农村乡级、镇级、城郊工作的教师,每月绩效工资比城区教师分别提高12%、10%、8%。我们这里的情况是,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山区津贴每月212元,库区教师津贴每月177元,公路沿线教师津贴每月142元。

  2013年,教师绩效工资大幅调整,从每月几百元涨到如今的每月1000多元,被教师们称之为“工资的春天”。这次绩效工资的增加,给教师长期从教吃了颗“定心丸”,尤其是对农村教师来说,申请调动进城工作的教师明显减少。

  总体来看,绩效工资的实施,体现了“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向一线教师倾斜,向农村教师倾斜,向教学点教师倾斜”的导向,对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尤其是对稳定农村教师队伍,激励教师扎根教学点工作,都具有一定的意义,彰显出教书育人的激励作用。

  考核成难题,存在分配不公

  然而6年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也存在不少问题,引发争议不断。比如,教育主管部门只下发“指导性方案”,缺少有效的监督,县域内教师收入分配的不公,校内教师工资收入的差距过大,导致出现有些教师心理失衡等问题,都是不可回避的现实。

  奖励性绩效工资重课时轻业绩。现有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是2010年制定的,规定考勤、工作量、教育教学过程、教育教学业绩,以“百分”的方式呈现,过于笼统,没有系统的操作办法,有的学校按照“积分”发,有的学校按照“钱数”发,标准不一,五花八门。总体来说,现有的发放办法重工作量、轻工作业绩,有失公平、公正,挫伤了一部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分类考核难实行。对一所学校不同类型的教师考核成为难题,针对教师不同学历、不同职称、不同学科、不同岗位、不同年龄、是否担任班主任、是否属于校级管理人员等因素,很难制定出合理的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考核权重、考核分值等。也有的学校把教师的政治学习、普法学习、师德培训、党员学习会议、是否参加升旗仪式,是否按时交纳相关计划、专业学习笔记、论文、活动记载等,也纳入了考核范围,把绩效工资考核变成了学校管理的“菜篮子”。

  教师的周课时标准数难以确定。学校教师的基本工作量标准难以确定,有的学校以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师周课时16节为系数,每超一节课,增加一定的课时系数。但问题是,教师周课时16节的标准是2002年学生人数达到最高峰值时制定的,现在学生人数减少,班级减少,教师到哪里去“偷”课时?

  “主科”与“副科”、后勤工作量系数不好确定。目前,语文、数学、英语一课时为1.3的权重系数,物理、化学一课时为1.2的权重系数,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为1.1的权重系数,体育、音乐、美术、劳技、计算机每节课为1个标准课时,门卫、食堂工作人员、后勤工作人员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这样的结果造成“副科”教师和后勤教师的工资远远低于“主科”教师,是否合理,有待探讨。

  期待出台“国标”“省标”细则

  教师绩效工资大幅增加后,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高达700多元,这笔工资怎样发放,如何通过增资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是教师关心的大问题。

  有教师建议,尽快出台奖励性绩效工资“国标”、“省标”细则,实行国家、省级统一的标准,减少人为因素和随意性,拧干水分,把每个教师都放在一把“硬尺子”上进行考评,把绩效工资这块“大蛋糕”分公平、分合理、分公正,维护绝大多数教师的利益,让教师真正尝到“绩效”的甜头。只有这样,才能让奖励性绩效工资更好地发挥作用,提升教师职业幸福指数。

  (作者单位系湖北省丹江口市实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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