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22-01-0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四)按照权限审议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中央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六)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党中央批准,待召开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审议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第十四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办公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驻委的副书记、常委会委员及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办公会议研究或者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机关日常工作中需要研究、决定或者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有关干部任免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交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配置机构职能和权限。

    第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上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下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动、任免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第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决议决定、上级纪委工作要求的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落实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本级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讨论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工作。

    (二)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本级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六)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同级党委批准后,按照规定报上一级纪委备案或者批准,待召开本级纪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表决,以及机关机构设置等事项,参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全体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传达学习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乡镇和企业、机关、高校等单位中的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党章、本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注重发挥纪委委员在监督执纪、议事决策方面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纪委委员参与监督执纪有关事项。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督促同级党的委员会所属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应当辞去或者按照程序免去其纪委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其纪委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地方纪委委员、基层纪委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二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坚定维护党章,促进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发挥党章作为管党治党总章程的作用,以严明的纪律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切实维护各项党内法规,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保证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促进依规治党。

    第二十五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组织和党员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加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全面从严治党规划、计划,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执行,检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下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三)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发现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重要问题,按照规定如实报告。

    (四)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政等情况分析,有关问题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工作。

    (六)对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加强监督推动整改常态化。

    (七)协助起草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八)参与党委组织的管党治党有关专项工作。

    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第二十七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驰而不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要闻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