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应“依法”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明确了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含幼儿园)等不同主体在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作为该法一方主体的幼儿园,也有相应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应“依法”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在法定权利方面,幼儿园有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知识,在不同时段提供针对性教育支持的权利;有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密切配合,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权利。
从《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家长义务来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一方权利是另一相对方的义务,一方义务也是另一相对方的权利。《家庭教育促进法》以“应当”的义务性规范表述为标志,规定了幼儿家长关于家庭教育的学习义务。基于此,在未成年人进入幼儿园学习时段,幼儿园有权接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的针对性学习,帮助幼儿家长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幼儿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幼儿园作为“配合”义务的相对方,有与幼儿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密切配合,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权利。
此外,从《家庭教育促进法》直接赋予的权利来看,幼儿园有“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加”的权利。
在幼儿园的法定义务方面,《家庭教育促进法》中以“应当”的义务性规范表述为标志,直接规定了幼儿园的义务。主要包括:幼儿园有对教师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培训的义务;幼儿园有了解需求、依据需求“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的义务;部分幼儿园有“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的义务;幼儿园有在相关主体违法时“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义务。
在幼儿园的法律责任方面,《家庭教育促进法》既有倡导性、引领性规范,也有强制性规范。在“法律责任”一章,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违反规定的有关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同时设计了兜底的法律责任条款。作为特定义务主体的幼儿园,如若违法,轻者会被“责令限期改正”,重者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
《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关于幼儿园对幼儿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主要精神,其要义在幼儿教育相关政策文件中已有不同角度的表述。借本法的具体表述,形成了法规闭环,使各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操作要义也蕴含其中,有利于幼教工作者进行更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
(作者系南通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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