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岂能强制教师促消费
近日,一张“某某市要求从教师工资中扣取促进消费款”的微信截图在网上流传。内容显示:刚接到财政局工发中心及局领导的紧急通知,根据市财办文件要求,从工资中扣取促进消费款。干部职工应在5月5日前消费完毕,单位必须在明天上午10点前将工资信息修改并送审。
在我看来,刺激和拉动消费的做法有很多,而直接从工资中扣取促进消费款并不可取。消费是一种市场行为,也是一种契约行为,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你情我愿”。从古至今,公平交易、不强买强卖等理念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今天,更加需要坚定奉行。
从上述地区的文件规定来看,“促进消费款”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各区县都能消费,吃饭、加油、商超、小卖部、充话费……”但这个“促进消费款”是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的,还附加了相关条件“在5月5日前消费完毕”,“可能充不了水电燃气物业费”……实在欠妥。
这一举措没有考虑群众感受,不顾公平自愿规则。尽管其出发点是拉动内需、复苏经济,但再良好的初衷,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方式方法欠妥,也可能会事倍功半,甚至与初衷背道而驰。
在舆论的热议中,该市已及时反思改进,作出了相应调整。据悉,该市已下发新文件,改为厅级直接扣,处级以下自愿。但这种调整实际上仍在原来的框架内打转,并未有实质性突破。更何况,单靠为数不多的厅级干部,能在多大程度上拉动该地经济的复苏或提升?
其实,拉动消费,不少地方已经有了不错的做法。据报道,3月26日杭州宣布面向全体在杭人员发放消费券,其中1500万元将用于困难群众的消费补助,4.85亿元以电子消费券形式发放。与2009年发放的实体消费券不同,此次的电子消费券通过支付宝发放,且使用规则也不同,需要消费者在线下一次消费40元才能在当次消费中抵扣10元。
这种做法将消费的主动权交给消费者,既刺激了人们的消费欲望甚至消费行为,也保障了人们的选择权和消费自由。“双赢”之举,利国利民,何乐而不为?
(作者系蒲公英评论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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