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解析制度,从“止恶”中突围
案例令人感喟,也引人深思。张静因为发型不符合学校规定,三次被赶出教室,从而导致精神受到刺激,这的确令人怀疑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效力。这几年,此类现象层出不穷,似乎把制度置于矛盾的核心,使得我们亟待正视制度的价值问题。
制度是维持学校正常秩序的保障。其规定以及约束作用必定对学生的言行及品行产生重要影响。那么,案例中的制度为什么导致了我们最不希望看到的结果,张静的悲剧与制度有什么关系?我们又该如何正视制度的教育性命题?!
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案例本身。张静作为初一学生,已有很强的自主独立意识,对发型有自己的喜好。短发令限制学生对发型的选择,对于违反者进行相应的惩处,只是发挥了其强大的约束和惩治作用,对于学生行为的改变或思想的影响微乎其微。由此,学校的制度也必然忽视学生行为隐藏的需求,从而导致悲剧也是必然。为此,我们不禁要问:短发令基于什么而立?学生没能达到要求,是否有其必要性理由?班级的班规班纪也好,学校的规章制度也罢,值得深思的是制度的价值究竟何在?!
顾名思义,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也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章程和行为准则,对人的行为具有规范和引导作用。它的本质在于调节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学校的制度和班规班纪也具有以上属性,但这与社会制度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仅体现管理实效的工具性价值,更重在育人的教育性价值。这个价值的核心是:制度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和谐、人格完善,有利于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由教育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
大多数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制度体现制定者的意志。短发令这一名称就体现了一种强制和服从,也许学校的初衷是为了学生能节省时间,或是以此避免学生的“另类打扮”等,具有一定的“教育者的好心”,但毫无疑问,这一规定忽视了学生的个性需求及自身意愿;同时,我们也找不到学生短发与道德品行之间的必然联系。所以,短发令是制定者的意志体现,教育者主观认定学生头发长短与品行有直接关系,也主观认定短发令可以规避或制止学生不当言行。从张静的表现可知,学生无法认同这一制度的价值。制定者没有看到青春期孩子的身心特点,没有关注学生对审美的个性需求,更无视学生对学校制度的反应和回馈,使得制度成为单一贯彻和执行的命令,必然带来学生对制度的质疑与反抗,也就必然产生师生关系的对立和紧张,甚至导致悲剧的发生。
二是制度的目的在于监管。学校制度也好,班规班纪也好,都是为了保证学生生活的有序和谐,制度的目的应落实于对学生的改变、影响和发展,这也是其价值所在。规章制度在制止学生不当言行的同时,更应对学生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引导学生向善向美。案例中,张静几次理发都没有获得学校通过,可见短发令带给学生的困扰和影响,教育者不仅没能让学生因此改变,甚至还用“赶出教室”的惩处办法带给学生更深的伤害。我们姑且不谈惩治措施的合理合法性,只是就这一制度而言,它并没有让学生意识到制度的意义,没能培养起学生的规则意识,没能让学生在规范中获得德性的发展,它,只是发挥了监管学生并使其无条件遵从制度的作用而已。
三是制度的执行过于僵化。学生是活生生的生命个体,成长过程中有困惑、犯错误在所难免,甚至可以认为学生的错误也是成长的一种资源。因此,教育的功用就是在学生认知的模糊处加以纠正和引导,使得学生突破原有认知,获得情感和思想的变化和提升。制度不仅需要内容的合理,还需要程序的公正。案例简短,我们无从得知张静被赶出教室这一惩治措施是学校短发令的补充措施,还是班主任的任性所为。总之,学校校纪校规成为班主任教育甚至惩处学生的唯一“法宝”,从而使得制度无形中站在了学生的对立面。这也是长久以来学生规则意识欠缺的原因所在,因为“大不了处分我”是学生给予教育者的最后回答。
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让学生知道对错有别,明白尺度界限,以此促进学生懂得“规范”获得“德性”。因此,学校制度、班规班纪的功用不是为了惩处学生,而是尊重学生的心理诉求,使得学生从中获得成长和发展。
首先,制度的目的应落实于教育。在“人治”还是“法治”部分,我们看到法治的作用,所以很多时候我们也进行基于学生问题的班规制定,那么是否思考过一个问题:班规的制定是为了约束还是为了自由?同样的问题,也可以对接到学校的制度。毫无疑问,制度的作用就是约束和限定,对于学生来说是进行自我提升的他律。我们更知道,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学生自我发展,所以制度应该成为学生成长的助力,便于指导学生行为,使得学生在制度中学会如何纠正自己的行为,并在面对问题时找到解决问题的策略,从他律走向自律,也就获得了自我成长的自由。所以,制度除了合理性外,还要在内容上契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在表述上突破“不要”或“要”的二元思维,让学生在制度的要求下获得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中张静一再被班主任批评,一定有很多的困惑和委屈,班主任为了有效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根本无视学生,只是为了监管的实效,采取的措施已然是“管理取向思维”,教育效果可想而知。
其次, 制度应落实于学生发展之本位。制度通常都是规定学生什么可做,什么不可做,尤其后者更是一种底线要求。在表述上多以“不要……否则……”这样的语言,更多聚焦于学生的问题,同时辅以违反了会如何惩罚的警告内容。这些实质也给学生以一种制度与自己对立的感觉,所以制度应从“止恶”的思维中突围,创设学生向善为善的氛围。最好的制度是学生从中看到对自身成长的借鉴作用,并使之转化为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因此,学校制度、班规班纪首先应进行促进学生道德发展的合理性论证,一旦对学生成长有抵消或相反作用,应进行补充和完善。同时,制度也要突破一成不变的定式,结合学生实际进行适时适度调整,利于学生获得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短发令从制度的良性角度而言,应有教育者的善良本意,但如果从学生本位出发,或可先征询学生对此的需要和看法,在学生诉求与学校要求之间达成一致,既便于学生有效落实要求,也利于提升学生对制度的认同,对于提高学生的规则意识以及审美意识都有意义和作用。
最后,制度应落实于学生的德性发展。杜威说,品性的能力是不能用抑制法养成的。我们的制度强调从表面管住学生,学生只感到不自由、不快乐,无法把一些规章制度与自己的生活建立联系,就算说为了有序的秩序,但违反者对秩序的破坏也无法引起遵从者的深层认知。我们必须认识到,制度应体现一定的取向。好的制度,应该是让善者为善时有所得,为恶时有所失。相反,坏的制度让学生为善时有所失,为恶时有所得。我们再看案例,短发令与学生德性没有必然联系,教师为了执行规章制度,进一步采用“赶学生出教室”的行为,张静同学由此产生极大的心理障碍,对其他学生又何尝不是一种错误的引导——犯错被剥夺进教室的资格,制度无疑成为学生公平受教育的破坏利器,极大影响了学生对制度的客观认识,也会造成学生对张静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可见,短发令无疑不能算是一个好的制度,况且这样的令条又在哪一个文件里找到依据呢?!因此,制度的制定应摒弃执行者本位取向,重视制度对学生道德行为的引导作用,使得制度成为引导学生社会化的力量,从而形成学生合于理、利于人的内在德性。
制度充斥于我们的生活,没有制度,秩序难以为继,学校亦不例外。但是,作为教育部门,作为万千生命成长的重要之地,制度又具有别样的意义和价值。学生在变化和发展,制度理所应当立足于此,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保驾护航。
(蒋凌雪,上海市中国中学高级教师、班主任。上海市优秀班主任,徐汇区十佳班主任,徐汇区高中优秀班主任工作坊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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