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普惠性民办园经费保障机制
■“学前提升计划”专家谈
普惠性民办园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提出,“各省(区、市)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明确分担比例,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家庭支出水平”。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促进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的系列政策,对于推动普惠性民办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相关经费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影响了普惠性民办园生存发展与质量提升。具体表现为:一是财政性经费补助水平总体偏低,难以体现普惠性民办园的公益、普惠特征;二是未对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进行科学核算,对普惠性民办园的补助标准大多缺乏依据;三是政府财政补贴与对普惠性民办园的限价不匹配,导致普惠性民办园经费不足、运转困难;四是未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政府分担比例总体偏低。
因此,从促进普惠性民办园健康发展出发,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健全普惠性民办园经费保障机制。
首先,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发的幼儿园质量评价标准,对不同质量等级幼儿园进行生均培养成本的测算。根据国家办园标准,按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设施设备园所场地等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几部分,对普惠性民办园进行全成本测算。人员经费可按“同工同酬”原则,参照在编人员待遇测算,公用经费按照实际需要测算,设施设备园所场地则按照配备标准、市场价格及相应使用年限进行固定资产折旧费测算。在此基础上,可以测算出不同质量等级幼儿园的生均培养成本。
其次,根据各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状况,明确本地区保证基本质量的普惠性幼儿园标准生均培养成本及标准分担比例。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状况,将某一质量等级确定为普惠性民办园基本质量标准,以该质量等级的生均培养成本作为标准生均培养成本,根据政府财政水平、群众的收入水平等,统筹确定在基本质量标准下政府与家庭的分担比例。假定达到基本质量的幼儿园培养成本为1.5万元/生·年,在这一基本质量水平上,政府与家庭的分担比例为7∶3,即政府分担比例系数为0.7,每年的生均补助标准1.05万元;家庭分担比例系数为0.3,每年承担费用0.45万元。
最后,基于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对不同质量等级幼儿园计算不同的政府与家庭分担比例。政府财政应对基本质量等级的幼儿园进行“保底”,基本质量标准之上,等级越高,家庭分担比例提高,政府分担比例下降。根据以上原则,可以构建一个家庭分担比例系数计算公式:F'=F×(C'/C)×R',F'指的是高于基本质量的其他等级幼儿园相应家庭分担比例系数,F是基本质量等级幼儿园家庭分担比例系数,C是基本质量等级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C'指的是其他质量等级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R'是等级系数。其中等级系数计算公式为R'=1+Rn×0.1,其中Rn是指基本质量等级之上的其他幼儿园质量等级,Rn=1、2、3……
假设经测算基本质量等级幼儿园标准生均培养成本C=1.5万元,在基本质量等级上家庭分担比例系数F为0.3,基本质量等级之上Rn=1时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C'=2.0万元,根据公式,可以计算出Rn=1这一质量等级上家庭分担比例系数为F'=0.3×2.0/1.5×(1+1×0.1)=0.44,家庭应承担的费用上升到0.88万元/生·年,政府分担比例系数为0.56,财政补助标准为1.12万元/生·年。运用这一公式,可以计算出面对不同质量等级幼儿园,家庭与政府分担的比例系数,质量等级越高,家庭分担比例提高,政府分担比例下降。达到一定的质量等级后,政府分担比例系数下降为0,家庭分担比例系数达到1,此类幼儿园则不宜纳入普惠性民办园,而应作为满足个性化需求的营利性幼儿园。
根据质量等级调整政府与家庭的分担比例,既可充分调动家庭对学前教育投入的积极性,又能实现公共财政的最优配置和普惠性幼儿园学前教育服务的最佳效益,将公共财政经费主要投向保障基本质量的普惠性民办园,从而促进普惠性民办园供给结构的完善,形成更为完善的有质量普惠性学前教育供给体系。
(作者单位系海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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