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学术章程”引领学术评价革新
近年来,中央及各部委密集发布了与学术评价相关的系列文件,体现出国家层面革新学术评价制度的决心。落实“破五唯”,推进学术评价革新,“破”已开头,“立”非易事。“立”当高屋建瓴,设计好国家顶层学术规范制度,才能因势利导逐步构建起符合新时代发展的学术评价制度。因此,创建“学术章程”成为“立”的首要任务,从而为学术评价奠定法治基础,并引领学术评价体制机制革新。
创建“学术章程”,统领学术评价制度体系
学术评价制度化,是现代学术评价活动的基础。既有的相关政策文件涉及项目申报、机构评估、学位授予、期刊规范及防范评价违规等各个方面,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其一,未建立统一的学术规范法规。其二,相关制度尚待完善或未能及时修订。其三,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司法介入学术评价存在有限性。“非法律”的学术规范易使相关举措“悬而不落”,“五唯”等问题依然难除。创建“学术章程”,统领学术评价法规革新势在必行。
创建“学术章程”,作为我国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学术研究与实践活动规范的基本总则,可以统领并协调各领域各类型学术评价制度规章,以发挥学术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等作用。“学术章程”可以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学术研究目的(治学当益于国事,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同时为世界发展贡献中国智慧,这既是学术活动的基本目标,也是学术评价的首要准则)、学术研究基本规范(即学术活动基本制度,主要包括法制规范、伦理规范、批评规范)、学术研究与实践基本组织及各自职能(主要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教育及研究机构或民间学术团体、学术评价中介机构)、学术评价方式(自评、同行评价、第三方评价)、学术评价实施阶段(评前、评中、评后及其跟踪)、学术评价方法(量化与质性评价)、学术评价结果处理及反馈等。
同时,要以“学术章程”为基础,创新学术评价制度体系,彻底破除“五唯”的现实困境。其一,由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委及高层次科研机构等,依据“学术章程”,完善学术评价制度,健全分类评价规则,以部门规章形式予以颁布实施。其二,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实体单位依据部门规章等,健全分类评价规章,从而构建以“学术章程”为统领的系统化、立体化学术评价法规制度体系,将国家权力行使的方式、过程分解至各领域各层级学术评价的各个环节。同时,各环节均有严格的标准与要求,让每个权力行使者在实施项目申报、机构评估、人才聘任、学位授予、期刊规范及防范评价违规等过程中服从于特定规则,依程序行事。
以“学术章程”为根本,革新学术评价组织体制
以“学术章程”为根本,革新学术评价组织体制,支撑学术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其一,国家和学术行业应建立各级学术评价监督机构。主管部门分别建立直属机构,即由“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研究与实践促进委员会”分别负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独立行使学术评价职能。其二,应建立健全学术评价中介机构,以利于客观公正实施学术评价。其三,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机构应健全学术委员会。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纪律委员会”,使其成为行使学术权力、开展学术评价的基层组织,其构成应由学科专家组成,应有明确的职责,能正确独立行使学术权力,避免其成为行政权力附属品。
以“学术章程”为准绳,革新学术评价程序机制
“破五唯”的实际所指在“破唯”,即不能以某一标准为“唯一”标准,而非完全摒弃。“质+量”的评价方法使得“代表作制度”“同行评议”及“第三方评价”逐渐走向前台。基于此,革新评价程序并保证其公正性成为当务之急。同时,评价实体的公正才是程序公正的保障,评价专家及第三方等实体的公正,才会让程序公正落地,以保障评价结果的公正。
其一,要完善评价结果公示。公示评价结果的同时,应公开评价程序的每个步骤及其决定。其二,要完善双向评审结果反馈机制,提高被评价对象在学术评价体系中的话语权。评价结束后,管理部门要及时向被评价对象反映评价意见、结论及理由等。其三,要完善评价活动之前、期间、结束之后的利益冲突审查和监督制度。要求评价专家签署《利益冲突保证书》,并通过评价监督制度等,对评价过程进行监督。其四,要完善评价专家评审工作信誉档案。将专家的工作次数、评议结果、所涉及利益冲突行为、被评价对象要求申诉的个案等进行建档,定期进行专家信誉评估。其五,要完善回溯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职能部门对学术评价违规行为进行回溯分析,对评价专家渎职行为进行追责。
以“学术章程”为轨范,创新评价违规惩戒机制
学术惩戒是学术评价制度的组成部分,是确保学术评价公正的坚强后盾。伴随着我国学术研究的发展繁荣,渗透于学术评价活动中的不正之风有蔓延之势。“学缘、业缘、地缘”等形成的“同一学术圈子”,在评价过程中彼此关照。同时,行政过度干预导致学术腐败现象屡禁不止。这些现象使学术评价的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必须出狠招、下猛药以根除。
以“学术章程”为轨范,构建学术评价违规惩戒机制。其一,明确惩戒执行主体及职权。在国家层面,赋权社会/自然科学研究与实践促进委员会惩戒学术评价违规行为。其对违规行为应予以明确界定,负有制定、监督违规行为惩戒法律、政策实施的管理职能。在具体组织层面,赋权学术委员会/学术纪律委员会等学术共同体惩戒违规行为,其所在高校及科研单位是处理违规行为的基本主体。其二,完善评价违规惩戒程序。其主要流程包括受理立案、初步调查、正式调查、听证程序、决定程序、申诉与复查、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等。其三,明确学术评价违规的主要责任形式,以明确、细化“公开道歉、终止资助,追缴经费、撤销荣誉称号、限制项目申报和成果评审、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学术评价违规行为主要责任形式。
(作者单位系东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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