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带来职教改革红利
近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通过审议,即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部实施了20多年的法律为何大修?新法将如何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4月27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作出权威回应。
【关注1】
将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
首部职业教育法诞生于1996年,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职业教育改革遇到了越来越多深层次问题,急需从顶层设计上“破冰”,职教法的大修势在必行、恰逢其时。
“新职业教育法凝练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表示,新修订的职教法充分融入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聚焦职业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将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
在类型定位上,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在办学格局上,明确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强调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在育人模式上,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鼓励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共同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在价值追求上,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强调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今年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自主招生的咨询量大大超过往年,报考人数大大超过招生计划。“这是多年未有的重大转变,也是国家提升职业教育地位给职业院校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该校党委书记张启鸿表示,新法进一步提升了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的提高,对职业院校的积极影响立竿见影。
【关注2】
回应社会和群众的重要关切
“升学不畅”“就业歧视”……这些社会关注的职业教育问题,都得到了新职业教育法的关注。
在打通职业教育学生上升的通道方面,新职业教育法规定,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贯通的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除了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新职业教育法还为两个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在专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
“这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校学生的发展通道,给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上大学开了一个口子,将大幅提高学生上中等职业学校的积极性。”陈子季说。
在营造公平环境、破除就业“门槛”方面,新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关注3】
破解高质量发展的瓶颈障碍
随着职业教育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此次修法直面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顽瘴痼疾,用法律的形式把破解之道固定下来,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
职业教育多头管理一直为人诟病,新职业教育法理顺了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夯实了部委统筹、央地联动的法律基础。
职业教育的办学成本远高于普通教育,却一直投入不足。针对这一现状,新职业教育法增加规定,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长期以来,产教融而不合、校企合作不深不实是职业教育发展痛点、堵点。新职业教育法用“产教融合”替代了原先的“产教结合”,并明确了诸多举措,比如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奖励、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企业可以通过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等,真正从法律层面让企业参与不难、参与有利。
“国家对职业教育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发展路径越来越清晰。可以预期,修订完善后的职业教育法,必将更加充分地发挥出其作为我国职业教育领域基本法的规范、引领作用,为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陈子季说。本报北京4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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