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知法,以法治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是1+X证书制度如何实施,部门配合还是一头热。目前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正在各职业院校迅速展开。如何有效避免职业学校与某一企业合作开发的证书在其他同类企业中不被认可的现象,大家期待相关部门能通过职业教育协调机制明确主责单位,确定协同部门,完善相关政策,以便高效推动、顺畅运行。
三是“双师型”教师如何认定,政策探索地方已先行。“双师型”教师认定,已有部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相关文件,但《职业教育法》中未涉及。希望教育部能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国性的认定办法或意见,从而避免各地因认定标准不一造成“双师型”教师数量统计误差,有效促进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
四是专科学生学位如何授予,回应需求学校已试点。《职业教育法》提出:“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该条法律内容只针对本科及以上层次职业教育学生,而高职专科层次学生则无缘该条法律带来的“红利”。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四级学位制度,比我们多一个专科层次学位。在2014年湖北某高职学校试点授予优秀高职毕业生“工士”学位后,全国各地有多所高职院校向毕业生授予“副学士”学位。
五是综合高中如何建设,政策制度应有大突破。《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既然普通高等学校可以实施高等职业教育,那么普通高中能不能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目前已有许多中职学校在走“综合高中”的路子,那么普通高中能否开办职业教育专业班进行双向探索?在“培养多样化人才”的背景下,如何建设综合高中可能会成为新的教育关注点。
(作者系湖北大学师范学院[教育学院]院长、职业教育研究院院长,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职业教育法》的守正与创新
刘晓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实施为国家在迈向技能型社会建设道路上发展高质量的职业教育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对提高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加快高素质的劳动者和高水平的技能技术供给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经过修订,《职业教育法》在如下方面作出了顺应时代的新突破。
一是强化了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职业教育法》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二是凸显了新时代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和方向。《职业教育法》高位突出了国家发展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将宪法纳入立法依据,以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从法律层面设立“职业教育活动周”。强化了职业教育服务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的重要目标与提升质量的发展重心。
三是丰富了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内涵和服务内容。《职业教育法》中明确指出,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在内涵丰富的基础上,《职业教育法》扩大了职业教育的服务内容,进一步突出职业教育要贯通人的全生命周期,肩负起普惠性人力资本提升的重任。明确在中小学中开展职业启蒙、认知、体验等教育,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推进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学习成果融通、互认,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四是完善了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法》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服务全民终身学习,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将职业培训贯通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全周期,包括就业前培训、学徒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还将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同时,《职业教育法》进一步强化了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实现职业教育层次进一步高移。
五是理顺了现代职业教育的治理体系。《职业教育法》明确了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责利,对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与标准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范,指出各级各类政府、行业企业在举办、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结构中要开展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对职业教育指导、相关标准开发、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等方面工作。明确了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同时,《职业教育法》也对教师与受教育者两类切身利益群体给予保障,提出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六是激发了多元主体参与职业教育的办学活力。《职业教育法》中以“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修订前的“产教结合”,《职业教育法》指出国家要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允许企业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此外,《职业教育法》明确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作出奖励、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真正从法律层面让企业参与不难、参与有利。
七是夯实了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和保障。《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提出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以硬招实招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同时,《职业教育法》也进一步强化了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着力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明确提出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八是回应了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焦点问题。《职业教育法》进一步加强普职融通,从“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转变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同时,面向技能型社会建设,进一步明确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实现学历与技能的相互贯通。此外,还强化了对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扶持,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人才培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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