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首个学前教育条例
本报讯(通讯员 刘文玲 记者 刘盾)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公布,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纳入总量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参照同等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条例》规定,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切实提高幼儿园教师待遇,规定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指导标准。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保育教育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
《条例》对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作出细化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依法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主体资格登记。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依法向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主体资格登记。明确违反《条例》的学前教育保教人员,将被列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
《条例》将开设托班的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管理,规定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以开设托班形式招收2—3周岁的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参照适用本《条例》。深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业园区、社区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开设托班。
为促进学前儿童身心和谐全面发展,《条例》明确,幼儿园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学前儿童在幼儿园的室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两小时,遇有不适宜室外活动的天气时可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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