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轮岗从被动走向主动
■国际观察·教师交流轮岗制度
编者按 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领域的主要矛盾体现为人民群众“在家门口上好学”的期盼与区域、城乡、学校之间教育资源配置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其中,师资队伍水平不均衡是关键难题。近期,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在“优化义务教育教师资源配置”部分提出,要“重点加强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强调要“完善交流轮岗激励机制”。
在国际视野中,各国虽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体制不同,在教师管理与教师发展方面也采取不同的政策与措施,但不少国家和地区为化解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难题都选择了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并在多年探索中实现了教师成长需求与交流轮岗要求之间的平衡,这为我国推动教师高水平流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了重要启示。
作为推进义务教育阶段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分配的重要方式,教师交流与轮岗制度在世界多个国家得到实施与推广,通过加强区域、城乡学校教师的统筹管理和有序流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教育公平。
多个国家推进教师交流轮岗制度
制定法律法规,支持教师轮岗交流实践。教师交流与轮岗制度是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分配的重要途径,一些国家和地区以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方式奠定教师轮岗交流有效实施的基础。日本通过《教育基本法》等建立了国家主导的师资定期交流制度,出台了《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关于国家公务员寒冷地津贴的法律》等系列法律法规来均衡师资水平。韩国1967年颁布的《岛屿及农村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规定,新入职教师必须先去偏僻地区任职,达到一定年限后,再定期流动到城市学校,保障欠发达地区师资供给。2005年,欧盟制定的“欧洲教师能力与资格共同原则”强调教师职业的“流动性”特征,并配套出台了与教师流动相关的规划、保障和监控等具体政策,强化教师流动的规范性保障。
突出身份支持,确立教师交流政策取向。从世界范围看,实施教师交流政策比较成熟的国家,其政策宗旨大都能兼顾国家(政府)、学校和教师利益的平衡,调动各方参与流动的积极性。有的国家通过明确教师的国家或地方公务员身份,将教师流动纳入公务员迁调范畴。如韩国教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公务员任用令》明确规定,教育公务员应通过人事交流计划,有效率地履行教师交流义务。从政策实施效果看,教师的身份支持对教师交流与轮岗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强化激励措施,保障流动教师权益。多个国家通过对交流教师实施激励和权益保障政策,推动教师轮岗交流政策有效落地。如日本教育部门坚持“就近为主”流动原则,平衡偏僻地区学校与其他地区学校间人员流动的比例,并提高流向偏僻地区教师的待遇和补助水平。韩国实施教师定期流动制度,规定公立学校校长及教师4—7年定期交流,轮换范围一般在道(相当于我国省一级行政单位)内。在津贴补助方面,美国出台《教师人才流动激励政策》,为流动到薄弱学校并服务两年及以上的高质量教师提供物质奖励,且额度较丰,从而让参与轮岗的教师没有工作与生活的后顾之忧。
健全执行机制,明确教师流动评分标准。对制度操作的细化和对教师个体的关注,是各国在执行教师轮岗交流政策时的普遍做法。例如,法国幼儿园和小学阶段制定教师流动评分标准,1972年的教育法修订法第4条以及1984年的教育法修订法第60条先后对国家幼儿园及小学教师流动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在相关法定特权方面,因包括个人身体残疾(2005年起“大病”也被包含在“残疾”的范围之内)、现供职学校存在严重社会问题或安全问题等原因而提出申请的教师,可以获得法定优先特权;二是根据教师的职业状况进行调整,如教师工龄、岗龄等;三是其他个人情况,包括子女住所、提出相同调动申请频次等情况,严格执行制度要求将确保教师轮岗交流效果。美国1984年《教育法修正案》中提出为教师制订培训计划,促进其职业发展和横向流动。
改善资源水平,提高教师流动意愿。英国在教师流动调查中发现,教师普遍愿意选择那些学生水平高、经济条件好的学校,向上流动特性明显,不利于公平教育的实施。因此,英国政府相继推出了“学校提升策略”和“国家提升策略”,改善薄弱校教学质量,并通过《国家挑战顾问指南》《信托学校工具箱》等法规,设立专职研究顾问,引进优秀师资,以提高弱势学校的教学水平。法国通过“优先教育区”政策,优先发展劣势学校,力图通过调整教育资源分配,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学校在教师、资金、政策方面予以支持,缩小教育差距,从而通过改善薄弱学校教育资源水平,提高教师流动意愿与流动质量。
教师交流轮岗国际经验的启示
多个国家在教师流动方面上下求索,为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并推行教师交流和轮岗制度带来一定启示。
完善法律制度,为教师流动提供持续健全的政策保障。从各国在推动教师有效流动的基本经验看,教师流动的制度化与法治化是教师合理有序流动的基础性条件。近年来,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采取的教师流动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为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教师交流轮岗,但并没有明确教师交流轮岗的义务、期限、责任和待遇等内容。建议从国家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教师流动对象、范围、基本原则、年限、实施程序及相关津贴标准等执行细则,并进行刚性约束,从制度层面破解教师流动障碍,促进流动的规范性和公开性,保障教师流动的公平和有效。
尊重教师权利,为教师交流提供有力的全方位支持。在教师流动政策制定的场域中,教师个体在与政府、学校的博弈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博弈中教师往往很难达到自己的流动目标,从而导致教师对流动目标学校缺少归属感。与强制性教师流动政策相比,在尊重教师权利基础上,全方位支持教师流动,引导和帮助教师合理流动,将有可能解决教师流动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优秀教师流动难、流动少”的痼疾。因而,在政策制定层面,可以在评优树先、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方面确定系统框架,形成相对稳定的基于教师成长和发展的交流机制,让教师看到交流轮岗与自身成长是相匹配的,而不是带着情绪“被交流”;区域层面要建立交流详细预案,在生活、交通、教师专业成长等方面“出实招”,如提供流动教师周转房,改善生活条件,关注教师生活需求,搭建教师发展平台,以具体、细致的政策让教师享受到流动的优势,感受到尊严与价值感。
完善流动机制,为教师交流夯实高质量的执行基础。规范健全的管理机制、监督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是推动教师轮岗交流顺利进行的保证。一要建立“县域统筹、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跨校竞聘、定期交流”的管理机制,打破教师固定的人事关系,让优秀师资流动起来,推进教师交流执行效力。二要建立社会、媒体、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部门相联合的多元监督体系,明确规定监督对象、监督者、监督方式和标准,建立科学的多元考评机制,让政策相关者都能遵守制度、接受约束,合理发挥作用。三要建立物质与精神相补充的激励机制,完善经济补偿、编制核定、考核聘用、评先评优等福利待遇,充分激发交流教师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内在潜能,从而切实推进教师交流轮岗政策的实施。
加强资源建设,为提升教师流动质量探索多维路径。良好的教育和生活环境、足够的教学和发展资源,能够有效提升教师交流政策实施效能。一是将乡村教师民生工程嵌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谋划、协同推进,有针对性地改善乡村教师周转房和医疗、交通等条件,提高乡村学校对优秀校长、骨干教师的吸引力。二是注重交流教师的继续教育,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加强校本培训、县本培训,提高交流教师的适应力和发展力。三是全面推进信息化校园建设,构建“互联网+优质课堂”“双师课堂”或“多师课堂”,以教师“虚拟流动”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突破空间限制的普惠共享,通过“线上+线下”的教师交流促进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
(作者系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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