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中小学教师 专业岗位治理体系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22-10-2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一位小学教师和她的学生们。 本版图片均由视觉中国提供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受广大教师和区域教育管理者的关注。《意见》提出不再在国家层面对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作统一规定,而是在明确合理配置要求的基础上,授权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分学段、分类型科学设置教师岗位结构,适当优化调整中小学岗位结构比例;中小学岗位实行县域统筹管理,协调县域内同学段学校教师岗位结构并向乡村适当倾斜。《意见》释放了哪些重要信号?中小学岗位设置将会如何规范?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如何优化调整本地中小学岗位结构比例?本刊邀请专家逐一解读。——编者

    完善中小学校岗位管理体制

    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教育生活的向往为宗旨,以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中小学教职工成长发展规律为遵循,健全岗位管理体系,创新岗位管理政策,拓宽职业发展通道,是新时代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战略性举措。它将为建设现代中小学教师专业岗位治理体系奠定坚实基础,必将激发中小学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2035年建成教育强国提供重要动力。

    中小学职务职称制度,是中国特色教师队伍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激励中小学教师立德树人的重要机制。中小学岗位设置是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制度实施的基础和前提,岗位设置方案是学校公开招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建立权责明确、分工合作的现代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治理体系,是充分发挥我国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效能、加强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根本制度。

    《意见》在健全、完善中小学校岗位管理体制方面,实现了以下突破:

    一是明确了管理权力边界。《意见》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性,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岗位配置和组织实施。显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要加强岗位配置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二是实行县域统筹管理。《意见》明确了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行政层级,要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县域内不同学段、不同类型学校岗位设置工作的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统筹调配各校岗位数量,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三是坚持分类施策。《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优化岗位结构,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切实发挥岗位管理制度的基础作用。四是坚持评聘结合。《意见》要求因事设岗、精简效能,科学规范、评聘结合,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将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学校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意见》有关政策规定。对不按《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学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提高正高级教师岗位设置比例

    《意见》明确要求健全教师岗位等级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等级设置划分为高、中、初级。其中,规定“十四五”期间,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量控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岗位总量的千分之五以内。

    历史的经验值得珍视。党和国家一直重视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1978年4月22日,邓小平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讲到尊重教师的劳动时明确指出:“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人们终身从事教育事业。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根据邓小平同志的讲话,1978年10月,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颁发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12月7日下达通知,在全国开始了评选特级教师工作。在中小学设立特级教师,对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我国中小学教师地位,发挥了重大作用。设立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是继1978年我国设立特级教师制度以来,新时代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的又一重要创新,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教师的亲切关怀。

    时代需要教育家办学,时代需要大先生。《意见》对正高级教师应具备的政治、教育素养和应发挥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正高级教师岗位应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师德素养,在教育教学和教书育人方面业绩突出,能力卓越;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研究和推广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本地本学科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地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提高正高级教师的设岗比例,对于加强高层次教师队伍建设,带动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具有全局性、战略性作用。各地要用好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这一政策,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逐步增加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正高级教师岗位设置,发挥增加正高级教师岗位设置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拉动作用,形成杠杆效应,以此撬动高质量、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全局。

    优化各学段教师岗位结构比例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城乡学校之间不均衡,高级教师岗位过于向城镇学校倾斜;二是学段之间不均衡,高级教师岗位过于向中学特别是高级中学倾斜,甚至长期以来小学教师不设高级岗位。2015年,笔者在山东省的乡村学校调研时,曾有乡村小学教师希望退休时能评上中级职称,他们根本不敢奢望能有机会评上高级教师。

    《意见》总结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改革的经验,适应从幼儿园到义务教育学校再到高级中学教师学历水平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的新形势,着力优化各学段岗位结构比例,要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建立健全岗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区域、学段、学科、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制定高级教师岗位设置办法,分学段、分类型科学设置教师岗位结构,特别强调各类学校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要保持相对平衡。按照这一要求,各地要积极稳妥地提高幼儿园、小学、初中高级教师的岗位设置比例,缩小幼儿园、小学、初中与高中之间高级教师岗位设置比例的差距。这对于加强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岗位的吸引力,加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意见》对高级教师岗位比例偏高和偏低的省份,提出了优化岗位设置的要求。“偏高”的要严格把握岗位标准和条件,适当优化控制高级岗位的结构比例,避免无序增长;“偏低”的要结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教师队伍建设要求,适当优化调整中小学岗位结构比例。显然,全国大多数高级教师岗位设置比例偏低的省份应尽快提高高级教师岗位比例,加强高质量教师队伍建设,《意见》为之提供了政策依据。

    促进优秀教师资源配置均等化

    有高质量的教师,才有高质量的教育。北京师范大学国家高端智库教育国情调查中心调查表明,优质资源短缺,向往和追求优质资源集中的少数所谓好学校,是导致广大家长教育焦虑的重要根源之一。当前,许多地方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重要表现,就是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差距过大,高级教师岗位过于向城镇学校和所谓重点学校集中,造成同一个县(市、区)内学校之间拥有的优秀教师资源旱涝不均,有的学校高级教师占比可达40%、50%,有的学校只有10%、20%,甚至多年前曾有乡村初中近百位教师中没有一位高级教师。

    适应基础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要,《意见》明确提出:义务教育学校要逐步实行县域统一的岗位结构比例,直辖市可按区统筹。这一政策对于推进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均衡配置高级教师资源,促进教育公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按照这一要求,各地要加大高级教师占比过高学校的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的力度,已超过高级教师设岗比例的学校,要推行高级教师凡晋升必流动制度。

    同时,《意见》进一步体现了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在总结近年来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和定向评价、单独评审政策经验的基础上,要求按照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协调县域内同学段学校教师岗位结构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努力使乡村学校中高级教师岗位比例不低于当地城镇同学段学校。

    科学制定学校岗位设置方案

    学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的主体,《意见》充分尊重学校在岗位设置和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要求学校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形成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小学岗位设置合作治理新格局。一是科学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学校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实际,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以教师岗位为主,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二是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各类学校要认真编写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岗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内容,将其作为人员聘用和管理的依据。三是加强岗位设置管理。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岗位设置方案经备案后,应保持相对稳定,机构编制、职责任务和功能定位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在三个月内申请调整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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