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转型期的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赋能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22-06-22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发展。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开始施行,我国民办教育由此迎来转型期的机遇,也面临着阵痛期的挑战。而民办学校教师在民办教育转型升级的背景下,面临专业发展机遇与重重挑战。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等重要主体应该思考帮助民办学校教师平稳度过转型期,实现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民办学校教师的归属感、支持和规范民办教师队伍建设、为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赋能的目标。

    留住民办学校的优秀师资,关键在于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地位与待遇。增强民办学校教师的归属感,需要教育行政部门与民办学校的共同努力,为民办学校教师营造安心、舒心的文化环境。

    当前同样重要的是,教育行政部门应支持与规范民办教师队伍建设,并保障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得到平等对待。

    《实施条例》在第35条规定了“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明确要求民办学校教师应具有一定的培训资源,保障其同等的培训权利;第37条则明确指出,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应将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平等对待;第39条更是指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在申请政府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与课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都应该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等等。

    基于以上政策逻辑,首先,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将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活动制度化。教育行政部门应针对民办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的高度共性,将教师专业发展活动纳入常规行政管理渠道,如“国培计划”、常规教研活动等;同时,结合民办学校办学的自身特点,创设具有特色体系的专业发展渠道,如联盟校教师专业发展活动、片区“民办校——公立校教师专业流动”等制度建设。

    其次,在管理过程中,要协调好与教师专业发展相关的各部门和各单位之间的关系,为民办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创造理想的制度环境,进而优化民办中小学教师职后培训的课程设计——重视教师能力与素养相结合、重视教师技能与发展相结合,建立对民办中小学教师培训成果的考核评价机制。

    最后,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牢牢把握“民公平等”的工作逻辑,在培训、评价、权利保护等教育行政工作中做到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的同时,也应该注重保护民办教师专业发展的特色性,避免“一刀切”式地画等号。

    对民办学校而言,则要积极、主动完善或重新制定能够帮助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制度,并将其纳入学校的常规管理,与学校的核心制度相关联,将教师的专业发展融入每一位教师日常的教育教学;民办学校应构建校内以及联校间的教师专业发展共同体,通过专业发展共同体平台,互相分享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成功经验与措施;此外,民办学校非常有必要建立与大学合作的伙伴关系,通过U—S合作模式,共同为教师专业发展寻找最佳路径。

    总之,在民办教育转型发展的背景下,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之路应该把握“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增强教师归属感、平等规范建设民办教师队伍与搭建民办教师专业成长平台”四大重点问题,并在顺应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的专业发展之路逐渐接轨的潮流的同时,也保证民办教师在民办教育环境下的特色和灵活性,为其专业发展赋能。

    (作者分别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硕士研究生、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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