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颁布——教师,如何当好未成年人的“护航员”
6月1日,正值全国儿童欢庆六一儿童节之际,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在不少人看来,这是献给青少年儿童的一份“节日礼物”。在新法实施的当天,教育部部长陈宝生签发第50号教育部令,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简称《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教育部第一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制定专门规章。
《规定》的出台,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内容的细化与强化。可以预见,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规定》的颁布与实施,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筑起一道新的“护城河”。
未保法“修订”了什么
2020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签发主席令,颁布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次修订动作可谓不小——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四大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政府相关职责写在了“社会保护”一章。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时,仍旧沿袭了原来“四大保护”的基本架构。但本次修订中,原先的“四大保护”发展为“六大保护”,不仅将“政府保护”单设一章,而且单独规定了“网络保护”一章。
更令人乐见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新”了不少“因时制宜”的内容。近年来,校园欺凌、儿童性侵、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等相关问题频频进入公众视野,越来越受到关注。此次修订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相关制度措施,如明确国家监护制度,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用工查询和禁止制度等,都体现了对社会热点的回应。
比如,近年来网络直播广为流行,其中少量恶趣味、不健康的内容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直播时,要符合真实身份认证和父母同意这样两个条件。
针对近年来全国各地校园欺凌事件偶有发生的现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了处置校园欺凌的基本制度,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专家认为,作为校园欺凌的发生地,学校有责任有义务将校园欺凌制止在萌芽之中。
还有,将性教育写入法律,也是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亮点之一。该法第四十条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这些内容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进入公众视野,必将形成巨大威慑。
同时,在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看来,修订后的法律对学校保护的理念进行了重塑,在界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方面更精准和丰满,厘清了家校双方的责任边界。对于界定、解决家校纠纷而言,其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学校保护”的落实路径
有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什么还要出台《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要求相比,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仍然存在对保护职责认识不全面、相关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保护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迫切需要研制《规定》,细化落实上位法要求,系统整合相关制度,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效能。”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表示。
《规定》的出台,旨在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学校保护”的规定,分一般保护、专项保护、管理要求和保护机制等章节共8章63条,围绕“谁来保护”“保护什么”“如何保护”构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并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建立完善了专门制度。
邓传淮表示突出专项保护制度是《规定》的亮点之一。针对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问题,《规定》设计了防治学生欺凌的规则体系:明确学生欺凌的概念,明确学生欺凌的行为表现,建立学生欺凌预防机制,建立学生欺凌认定和处置机制,同时将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纳入专项保护。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看来,《规定》提出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是一个“重大突破”。
事实上,《规定》不仅出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初衷,还有“破五唯”、加强“五项管理”等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相关内容。比如,为营造生动活泼的教育生态、保护学生活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定》提出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常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为保护学生隐私和自尊心,减少攀比、避免歧视,缓解应试压力,《规定》禁止学校、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但是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便利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
而针对手机管理这一常年的热点话题,《规定》明确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佟丽华表示,《规定》除了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一章所有规定都提出了具体落实的要求之外,一大亮点是将《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学校的具体规定予以细化,比如社会高度关注的强制报告、信息查询和从业禁止等制度,具有可操作性,有助于中小学校贯彻落实。
教师亟须分清“可为不可为”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与《规定》的落地,最终还需要学校承担起大部分责任。《规定》在各条款中分别规定了学校具体职责以及工作要求,作为一名教师,如何在新的要求下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知音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历经三次修订,同时教育部配套制定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学校作为义务主体也相应对教职工群体提出了义务性规范。
“广大教师要提高法律意识,了解与教师有关的法律法规,清楚哪些可以为、哪些不可为,依法执教,避免职业发展受到影响。”程知音说。
考虑到教职工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主体,《规定》专门规定了教师行为管理要求:建立入职查询制度,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四类人员,即因故意犯罪受到相关刑事处罚的,因吸毒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因虐待学生等被开除或者解聘的,以及实施其他被纳入从业禁止范围行为的,以把好入口关。
对于教师,《规定》提出了许多禁止性要求。比如教师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或其他利益,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等,都在禁止之列。
而关于防范性侵未成年人这一条,在儿童性教育方面有过许多探索的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教体局党委书记、局长李艳丽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给教师带来了新的挑战。教师在进行儿童性教育的第一步是对自己进行性教育,教师本人应当充分理解性教育的内容并自我脱敏,更重要的是不要将性教育狭隘定义为性器官或性行为教育。同时她还建议,教师应在家长培训上提高家长对性教育的理解以及加快家长对性教育的脱敏。
“对于中小学教师而言,要全面深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促使教师教育行为更加规范,为未成年人幸福快乐的童年保驾护航。”《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牵头起草人之一,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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