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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5-11-04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日本教育拥有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教育基本法方面有《日本国宪法》中的有关条款和《教育基本法》;教育行政法规方面有《文部省设置法》、《文部省组织章程》、《教育委员会法》和《地方教育行政组织与经营法》;学校法规有《国立学校设置法》、《私立学校设置法》;教育人事法规有《教育公务员特例法》、《教职员免许法》等。此外,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政令、省令和实施细则与这些法律相配套,使法律变得更加具体、明确,便于贯彻执行。

  运用财政拨款调控,实行财权、事权的统一,是日本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力杠杆。日本实行中央与地方权力结合型教育管理体制,上级“要尊重地方管理教育的自主权”,上级对下级只能进行“指导、建议、劝告”。而为了使上级便于管理,这种看似无力的管理方式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得以强化。

  日本的教育人事管理内容包括教育长的选定、学校校长的考试和聘用,学校教职员编制审定,教师资格的审定、选招聘用,教师的业务考核、进修、晋升和调动等。这些权力都集中在文部省和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手中,而且都有明确的规定:教育委员由地方自治体的首长取得议会同意后任命;建立教育长的任命须得到上级承认的制度等。这种规定任期、三方制约的选任教育长的做法,使教育长不仅要对当地教育委员会负责,而且要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可以减少和避免地方主义、感情用事带来的对人的看法的片面性,利于把人选准、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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