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中外合作办学新境界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22-12-1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中外合作办学事业在拓展规模、提高质量、规范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进入新征程,我国应构建中外合作办学新体系,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发挥独特的蓄力、借力、发力作用。为此,我们要在四个“牢牢把握”中积极推进观念制度创新,奋力开创中外合作办学新境界。

    牢牢把握高质量主题,构建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新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2017年5月1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提出,要推动教育合作,扩大互派留学生规模,提升合作办学水平。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要扩大教育开放,同世界一流资源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为构建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新格局提供了指导思想与行动指南。

    中外合作办学具有不同的时代特点、社会与教育需求,其发展布局与工作重点必须紧跟时代。在充分肯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外合作办学重要成就的同时,我们必须反思某些粗放型、低效益、低质量的办学弊端。

    进入新征程,高质量发展是应对国际社会与教育环境不稳定、不确定性的根本路径。中外合作办学要把思想统一到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上来,进一步深化落实《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全面提升合作办学质量”要求,积极探索新时期中外合作办学规律,推动中外合作办学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率型转变,构建人民满意、社会期盼、发展急需的高水平、内涵式、可持续的现代中外合作办学新格局。

    牢牢把握全球定位,打造开放型中外合作办学新态势

    中外合作办学是特殊的全球性办学形态,开放性是其重要特征。新时代的中外合作办学必须积极践行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挥人才人文桥梁作用,以高质量中外合作办学更好惠及各国人民与不同国家教育群体。

    在办学理念上,要着眼中外合作办学的高效率、和谐性、可持续,争取以优质教育资源配置、高质量教育供给满足中外学生高质量教育需求,推动构建高质量办学体系。

    在办学布局上,中外合作办学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展思路,积极拓展海外教育市场,在积极“引进来”的同时,大胆做好“走出去”后半篇文章,打造国内国际中外合作办学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

    在办学形式上,中外合作办学要在进一步优化合作机构与项目两大传统类型的同时,积极探索办学层次、合作主体、教育平台、资格认证、质量保障等全球性新机制新路径,提高中外合作办学国际影响力、办学竞争力与发展带动力。

    在人才培养上,中外合作办学要在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与爱国情怀教育的同时,积极利用得天独厚的国际化教育资源,着力提升学生全球公民素养与国际交往能力,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牢牢把握一流方向,拓展世界先进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新渠道

    改革是解放和提高中外合作办学能力的关键变量。进入新征程,中外合作办学改革与发展必须回应三个重要问题:时代需要什么样的中外合作办学?人民群众需要什么样的中外合作办学?我国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什么样的中外合作办学?

    当前,中外合作办学领域还存在着对世界一流的思想重视、行动跟进、办学利用等方面的不足。进入新征程,中外合作办学必须进一步提高站位,瞄准世界学科专业前沿,以世界一流理念、一流资源、一流质量、一流管理等为导向,积极拓展不同层次、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对外开放新渠道。一要在世界重要人才中心靶向发力,通过特殊项目、特殊政策、特殊平台,力争在重要合作办学领域汇聚与培养世界一流人才。二要在世界创新高地发力,力争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前沿汇聚资源、实现集成创新,打造创新高地,推动创新发展。三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数字、智能技术等现代科技,通过元宇宙、虚拟技术、在线学习等平台,开辟数智化学习新空间。

    牢牢把握法治轨道,推进中外合作办学法治化新进程

    在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进程中,中外合作办学因其涉外领域立法、涉外教育服务贸易而格外特殊,也尤为重要。中外合作办学的利益主体涉及国家、学校、教师、学生等不同层面,不同办学和参与主体的利益需求不尽相同,因此分歧、矛盾、纠纷在所难免。在中外合作办学实践中,“重经济效益,轻教育效益”“重引进,轻管理”等问题长期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利益矛盾、质量失衡、教师违规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进一步加强法治化建设,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提升中外合作办学效能。

    随着中外合作办学的持续扩大与不断深入,法治化、制度化建设越来越得到政府高度重视,出台的一系列法规在保障教育主权、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出积极的规约作用。其中,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效力位阶最高的法规,教育部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对中外合作办学作出了详细规定,2020年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的印发,为新时代中外合作办学提供了政策依据。

    作为涉外办学的重要形式,中外合作办学必须依据新使命新目标新任务,不断补充完善法律体系与政策规约,全面推进中外合作办学法治化进程。一要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特殊性、复杂性,深化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法律认识,提高自觉维护中外合作办学法治环境意识,避免中外合作办学轨迹偏移。二要针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践中出现的不合规范、不符秩序等办学行为,加强法律政策宣传与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法治尊严与秩序。三要针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主体、机构设立、项目审批、质量监控、产权税收、资产处置等重要问题,完善现行的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提高法规的时代性、指导性、适用性,增强应对复杂多变办学风险和办学纠纷的能力。

    (作者系杭州师范大学经亨颐教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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