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政策加快推动新型高校建设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1970-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李 平)3月31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支持新型高校建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加快构建浙江高等教育新发展格局。《实施细则》自5月4日起施行。

据介绍,支持新型高校建设是深入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为打造“重要窗口”、助力“两个先行”提供基础性和战略性支撑。目前,浙江已有一所新型高校西湖大学,该校在较短时间内以新机制办学模式推动实现跨越式发展,表现出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该政策的出台,将加快推动更多新型高校建设。

新型高校建设,一般以一事一议、一校一案等方式,在资金保障、用地需求、资源投入、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给予支持。《实施细则》明确了支持对象,确定了支持原则,强化了全程管理。具体而言,新型高校建设支持对象为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由社会力量或省部(校、院)共建等新型主体举办,采用国有民办、民办公助等办学模式,实行学生收费、社会捐赠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保障机制,以高起点、创新型、国际化为特点,以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需要省重点支持(指5年内省级财政投入一般不低于5亿元)的新型高校。

《实施细则》主要聚焦支持政策的“四大环节”,体现为“四个突出”。在需求申请环节突出“规划+项目”。新型高校要根据自身事业发展目标,对学校未来3~5年的发展进行总体规划,明确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主要包括学校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政策需求及测算依据等方面内容。

在需求审核环节突出“专家+联审”。收到学校提交的项目申请后,由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论证。

在资金管理环节突出“预算+负面清单”。要求有省级财政支持的新型高校,在支持周期内,每年按同级财政要求编制学校年度收支预算;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明确财政经费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及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用于省内高校等全职人员引进,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项目管理经费,不得用于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在绩效评价环节突出“节点+结果”。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围绕年度、中期和期满3个主要节点开展绩效评价。期满考核评价结果经报联席会议审议后,作为下一轮建设周期省级支持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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