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鼓励用人单位自建托儿所!费用来自……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20-08-12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细则提出

新建居住区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期投入使用。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区,原则上按照不少于4托位/千人的标准,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鼓励用人单位兴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产生的设施维护、人工服务等费用,可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尊重婴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婴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

 

细则速览

2020年,全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进一步提升,各区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启动试点建设工作,分别建成1至2家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025年,全市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显著提升,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持续建设完善,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支持家庭婴幼儿照护

■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政策。

■ 本市依法保障妇女就业和劳动保障权益。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岗位需求。

■ 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医疗保健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 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新建居住区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期投入使用。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区,原则上按照不少于4托位/千人的标准,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老城区、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深挖社区空余场地资源,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

■ 各区人民政府在推进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工程中,应综合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通过完善规划方案、加强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改善公共活动区域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 各区人民政府应指导街道(乡镇)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及活动设施。提倡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 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结合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 本市充分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推动资源、服务、管理向社区下沉,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上有更大作为。

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

■ 各区人民政府可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政府补贴形式,发挥行业引导作用,优先支持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兴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和区政府要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为社会力量提供多方面支持。

规范发展托育机构

■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应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的,应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应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并在名称中体现 托育 字样。

■ 托育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自有场所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应提供出租房的不动产权证明以及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区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且评价为 合格 的卫生评价报告。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托育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提交由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登记部门应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推送至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部门。

以上材料、信息能够通过政务服务系统进行信息共享的,可以免于提交。

■ 托育机构场地应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托育机构功能布局、建筑设计、设施设备应以保障安全为先。托育机构的建筑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

■ 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托育机构安全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托育机构保育人员、保健人员和安保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心健康,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资格条件。

■ 托育机构应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保卫以及保障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托育机构应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实施封闭式管理,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和全面覆盖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及与外部联通的出入口监控系统,保障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 托育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卫生保健工作规定,建立卫生保健健康检查、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防控与管理、常见病预防与管理等制度,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

托育机构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据相关规定,提供餐食服务。为婴幼儿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饮食卫生管理,食品应留样48小时,确保食品安全。

■ 托育机构应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 托育机构应采取措施保障婴幼儿的人身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在危及婴幼儿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托育服务活动。托育机构安排婴幼儿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有利于婴幼儿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尊重婴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婴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托育机构应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保障措施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 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所需必要资金保障工作,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和人才队伍培养等工作。

■ 财政、税务、发展改革、民政、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对于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减征、免征相关税费。

■ 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产生的设施维护、人工服务等费用,可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 银行保险业监管部门应引导银行、保险机构通过提供授信服务、开发保险产品等方式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 市级规划资源部门应指导各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方面倾斜,优先保障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鼓励利用低效用地、闲置土地、兼容用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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