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鼓励用人单位自建托儿所!费用来自……
■ 本市支持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培育相关管理和技术技能人才。
■ 本市深化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合作,推动实施社会化培训,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从业技能等方面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监督管理
■ 建立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市药监局、市税务局、天津银保监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本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相关行业组织在实施社会监督、进行宣传推动、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 卫生健康、机构编制、民政、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 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 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
■ 加强诚信建设,本市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等信息进行归集共享,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探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
■ 市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划,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属地管理,负责制定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划,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用地保障,指导街道(乡镇)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日常综合监管,会同区教育、公安、民政、人社、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规违法行为。协调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及时掌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及服务人群等情况。
■ 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 要求,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巡查机制。各区组织对本辖区内托育机构开展巡查,保障托育服务工作质量;建立归口受理和分派机制,对托育机构巡查发现的问题或投诉举报线索予以初步核实,并分派到相应街道(乡镇)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来源:天津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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