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民办托幼点管理出新规 须到政府部门备案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6-11-0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内容提要:为规范民办托幼点的幼儿看护行为,日前,市教委出台《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民办托幼点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面向社会招收本市区域内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并对其进行看护的场所。

天津讯:为规范民办托幼点的幼儿看护行为,日前,市教委出台《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民办托幼点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面向社会招收本市区域内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并对其进行看护的场所。

完善民办托幼点备案

《意见》指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举办民办托幼点。举办民办托幼点应当符合本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民办托幼点应在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前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

各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民办托幼点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2016年1月1日前已经注册备案的学前教育服务点,应按照《意见》要求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其他各类无证幼儿看护点,也应按照《意见》要求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符合要求可以备案的,在备案地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同时将备案信息报送本区教育、卫生、市场监管和公安等部门。

多部门联手加强监管

各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本区教育、卫生、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定期检查民办托幼点,加强管理和监督,督促民办托幼点做好安全、卫生等工作。对安全、卫生等工作存在隐患的民办托幼点,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卫生等相关要求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备案地政府网站予以通报。各区相关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各区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托幼点的日常工作指导,并为民办托幼点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指导服务,确保民办托幼点安全规范运行。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对民办托幼点进行卫生指导。

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对民办托幼点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引导和促进民办托幼点健康有序发展。编辑周晓宇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