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条例: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不得拖延不报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5-07-2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昨天,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学校体育器械的安全、危险物品的保管、安全教育纳入课程、学生和监护人应当担负的责任等成为亮点。就《条例》的重点内容,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进行了详细解读。

细节防患给学生安全空间

高绍林主任介绍:在本《条例》中,对很多关系到学校师生合法权益和安全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因为在一些城市发生过拥挤、踩踏等事故,造成学生伤亡的严重后果,所以《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设置疏导标志,合理安排疏散时间和通行顺序;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从体育设施到化学试剂严格管理

在学校里,体育课、各种实验课、集体活动等都是孩子们喜欢的,但是,要让孩子们安全地学到知识,对于各种器械和设备、试剂、活动安排等就要精细化管理。所以,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体育教学活动按照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实施,按照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有关规定防控体育教学活动风险,教师应当在场指导,并对器材进行安全检查。与教学有关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都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教学实验所使用的化学试剂、生物试剂、器具等应当标注明显标志,使用过程中应当有专人负责。

不能把所有责任全部“推给”学校

家长们往往认为:孩子在学校,只要出了事就要“学校负责”,于是在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校闹”。所以《条例》也明确了学生与监护人的责任。《条例》强调: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不宜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其监护人应当向学校说明情况。学生患有传染病的,其监护人应当停止学生上课,并向学校报告。学生的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与学校沟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干扰依法调查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或者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到场依法进行处理。

新报记者任悦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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