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招录取 “十六个不得”更好服务考生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5-07-16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学校或为学校办理录取手续;

-不得为各类无计划高级中等学校或擅自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

-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不得在指标生招生和艺术、体育、科技类特长生招生中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

-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不得向初中学校、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不得避开各级中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不得代替考生填报中考志愿,不得限制、阻拦考生填报中考志愿;

-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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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记者朱丹 文字编辑曹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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