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严格规范转学制度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5-06-24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近日,市教委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等学校严格规范转学制度,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要求,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8)跨学科门类的;(9)应予退学的;(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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