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严防外泄滥用
为了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日前市教委出台了《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学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学籍档案借阅制度,严防学籍档案信息外泄和滥用。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管理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学籍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学校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在教学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当年毕业学生的学籍管理类材料整理完毕,与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备份一并向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
学校应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学籍档案目录数据库,逐步实现学籍档案管理信息化。学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学籍档案借阅制度,严防学籍档案信息外泄和滥用。学校应在学生毕业满10年后,将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的电子备份经由学校所属地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所在区县档案馆移交,已确定为市、区县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学校其学籍档案移交事宜与相关档案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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