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出台教育督导条例 每5所学校至少配备3名督学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3-12-18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教育督导制度是现代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如今,在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解决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等方面教育督导保驾护航的作用更为重要。为了完善这一制度,本市制定了《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履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首席督学、督学顾问,负责督导活动的专业指导工作。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教育督导委员会考核合格后,方可任命或者聘任。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兼职督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委员会予以解聘。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教育督导责任区配备督学的数量,应当根据责任区内学校布局确定。每5所学校为一个督导责任区,每个责任区不少于3名督学。督学应当对其责任区内的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分工,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每三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专项督导。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该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教育督导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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