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民办教育收费细则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2-12-1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从市发改委获悉,《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天津市民办学校开设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都需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成人英语、幼儿钢琴舞蹈等学习班再不能 漫天要价 ,或以 已经开学 为由不退还学费。

细则规定,天津市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需学校提出申请后,经市区县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由其自行确定,并于收费前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3年内保持相对稳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期)收取。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未开学时提出退(转)学申请的学生,核退其全部费用。对于开办英语培训、幼儿舞蹈等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未开学时申请退(转)学的学生,核退全部费用,开学后申请退(转)学时间不超过教学计划总学时1/2的,核退学费的一半;超过总学时1/2的,不退学费。

此外,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应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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