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出台《2011天津小学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做好今年小学招生工作,市教委日前出台《2011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2011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一)公办小学招生实行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入学,按照区县教育局划定的学区片,规定的招生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登记入学手续。(二)民办小学招生在区县教育局统筹指导下进行,招生人数控制在6个班、180人以内。(三)特殊教育学校招生与小学招生同时进行。
具体招生政策为:(一)2011年招收新生年龄为年满6周岁(2005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招生时间统一在5月21日至5月22日进行。(二)适龄儿童依据户口簿(包括蓝印户口)、房屋居住的有效证件、儿童预防接种证,在所属学区片小学报名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必须是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由所属区县教育局根据招生实际情况统一调配到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入学。(三)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入学,须持有暂住证、户籍证明(户口复印件)、务工证明、住(租)房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由区县教育局统筹就近安排在公办小学就读。(四)定居国外华侨适龄子女来津入学,按照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教委《关于华侨子女来津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五)学校对报名适龄儿童实行登记入学,不再收取报名费。严禁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和变相考试。(六)新生班额继续按照市教委《关于在小学全面推进小班化教育的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执行。
市教委要求各区县教育局、企业办学单位、市直属学校,加强招生工作领导,确保招生工作的稳定,同时重视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工作,并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和信访工作。市教委强调,加强管理,严肃招生纪律,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招生、乱收费现象。严格禁止任何学校提前招生;禁止将学生分为重点、非重点班和举办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禁止市区公办小学以举办寄宿等方式,招收外片、外区学生;禁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联合形式招生;禁止学校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收取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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