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定招公务员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条件
日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办法》严格贯彻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认真吸纳了十多年来本市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积累的经验和创新举措,细化了公务员录用考试各个关键环节的操作程序和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市和区县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招录机关、考试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实施办法》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要根据编制和职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考计划,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招考计划审定后,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
《实施办法》明确,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招考公告,必须在组织报名7天前,通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和本市主要新闻媒体等面向社会发布。招录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资格条件,不得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者。面试考官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面试成绩应在面试结束后当场告知报考者本人。体检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体检中心进行,对初检结论有疑问的考生,可以提出复检申请。
《实施办法》要求,市级机关除特殊职位外,全部招录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拿出部分职位专门面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对于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要参加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初任培训。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对公务员考试录用全过程进行监督,保障依法考录、科学考录、阳光考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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